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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源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傑石材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13 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,826,42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,225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