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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逸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144,333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,527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