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逸峻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144,333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2,527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