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菩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嘉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44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2,884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