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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門創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勝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韋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81,92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,05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玉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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