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尤門創
被
上 訴人
即
被 告 勝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韋良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6
年度建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81,92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,051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玉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