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148號
原 告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敏雄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
律師
莊惠萍律師
蔡志忠律師
被 告 臺中市龍井國民中學
法定代理人 吳政鴻
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,及
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,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三、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六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,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
肆仟元或等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存單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為
假執行;如被告以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
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部分
按法定代理人之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
取得
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,於有訴訟代
理人時,不
適用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3條所明定
。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
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
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
聲明承受訴訟,應提出書狀於
受
訴法院,由法院送達於
他造。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、第
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公司原以張雅惠為法定代理人,
惟在
訴訟繫屬中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張敏雄,並於民國(下
同)108 年8 月27日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見本院卷二第
40頁),
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乙、實體部分
壹、原告主張:
一、原告與被告於103年2月5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(下稱
系爭契
約),由原告
承攬被告發包之「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除
暨校
舍新建工程案」(下稱系爭工程),並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
展局(下稱都發局)代為辦理督導系爭工程相關事宜、李明
利建築師事務所任監造單位(下稱監造單位),原告於10 3
年3月7日申報開工,依雙方工程採購契約主文第3條第(一
)項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79,790,000元,另第7
條第(一)項約定,工期為開工之日起450日曆天。履約
期
間被告辦理後續擴充及契約變更,契約總價調整為83,312,4
82元,被告並因辦理後續擴充、變更設計分別展延工期60天
及56天,核定工期計566日曆天,並因颱風影響免計工期3天
,系爭工程於工程進行中因被告要求分階段施工驗收,
乃於
105年1月20日完成部分驗收(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工程)
,後續工程剩餘舊校舍拆除及景觀工程(第二階段景觀工程
),則核定免計工期4天,預定完工日期展延至105年3月16
日,原告於105年4月7日竣工。惟系爭工程第一階段工程經
後續擴充、變更設計,結算實作數量仍有多項工程項目超出
變更契約數量5%,並有被告指示施作而未列入新增項目工項
,原告雖依實際施作數量提送結算書,惟監造單位以結算金
額與契約金額不符為由退回結算書,多次交涉未果,為免因
結算數量爭議致影響結算付款程序,原告不得已乃就無爭議
之部分先行提送結算書,並保留爭議事項。且第一階段工程
進行中因等待被告變更設計,自104年7月23日至104年9月24
日停工,合計停工62天;
嗣第一階段主體工程完工後,為配
合被告部分驗收及搬校舍需求,而自104年10月14日起停工
,104年10月14日至105年1月28日止合計停工106天,共168
日,上開停工期間均屬可歸責被告因素,其自應負擔停工期
間增加支出之費用。
二、系爭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%部分,請求被告
應給付5,729,267元,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5,640,849
元,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88,418元:
(一)建築工程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5,640,849元:
1、原告以工程結算明細表-超出合約數量部分之表格,作為
建築工程部分之證據方法,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5,640,84
9元,而鑑定報告就此項請求係認被告應給付金額2,997,4
03元,且被告僅就建築工程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
5%部分,除就「(10)壹.一.3.14.平頂1:3水泥砂漿粉光
刷防霉漆(一底二度)」項目爭執外,其餘部分皆未爭執
,
足徵被告就此項請求其中之應給付原告2,970,586元乙
節並不爭執。
2、另就鑑定報告結論認不應給付原告之部分,原告表示意見
如下:
(1)「(3)壹.一.1.5.鋼管鷹架安全中欄杆」及「(4)壹.
一.1.6鷹架施工樓梯」屬假設工程,應於招標時評估在
內,故建議不另行計價。然鑑定報告僅以其為假設工程
為由,即建議不另行計價,但實際上未判斷此二項目之
實作數量,鑑定報告容有速斷。原告就前述工作項目之
實作數量既然超出契約原定數量5%,自得依約請求增加
契約價金,「(3)壹.一.1.5.鋼管鷹架安全中欄杆」項
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,713m,金額548,448元(計算式
:96元x5713m=548,44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 ),
「(4)壹.一. 1.6鷹架施工樓梯」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
數量21座,金額16,086元(計算式:766元*21座=16,086
元),合計564,534元。
(2)鑑定報告以「(6)壹.一.2.9. 140kgf/cm2預拌混凝土
含澆置」已編入「壹.一.2.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」,故
建議不需計價(參鑑定報告第7頁第2列到第3列及第574
頁)。
惟查,「(6)壹.一.2.9.140kgf/cm2預拌混凝土
含澆置」及「壹.一.2.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」屬不同工
作項目,鑑定報告未附理由認定前者已編入後者,容有
疑義。故仍應採信原告請求之243,411元(計算式:1,40
7元x173m3=243,411元)。
(3)鑑定報告漏未就「壹. 一.2.3. 回填夯實(實方)」為
應否給付之判斷,容屬疏漏。則原告所提出之實際施作
數量4,785.55m3(參原證25-1及原證25-4)及請求增加
契約價金38,736元(計算式:48元*807m3=38,736元)較
屬可採。
(4)鑑定報告就「(7)壹.一.2.10. 280kgf/cm2預拌混凝土
含澆置」並未檢附計算式,逕行認定實作數量為4191.66
m3,容有疑義,且參鑑定報告均未附詳細計算式說明該
實作數量之依據為何。此應以原告請求之實作數量4,879
m3較為可採,故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之452,913元(計
算式:1,646元x275.16m3 =452,913元)外,被告應再給
付1,112,433元(計算式:(1,646元x951m3)-452,913=
1,112,433元)。
(5)鑑定報告就「(2)壹.一.1.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」、「
(12)壹.一.3.19抿石子工程」及「(13)壹.一. 3.24
陽台防水工程」認定之實作數量均較原告主張為低。惟
鑑定報告係以契約圖說計算實作數量,然此等算法未考
量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,故應以原
告就以上三個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。原告得
依約請求「(2)壹.一.1.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」項目超
出原契約約定數量1,851m2,金額212,865元(計算式:1
15元x1,851 m2=212,865元)、「(12)壹.一. 3.19抿
石子工程」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1,587m2,金額1,21
5,642元(計算式:766元x1,587m2=1,215,642元)及「
(13)壹.一.3.24陽台防水工程」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
數量84 m2,金額22,512元(計算式:268元x84m2=22,51
2元),亦即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之570,815元(41,28
0+517,395+12, 140=570,815),被告應再給付880,204
元(計算式:212,865+1,215,642+22,512-570,815=880,
204元)。原告僅就上述項目之數量差異表示意見,鑒於
差異金額較少,不再爭執。
(6)
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被告就建築工程實作數量超出原契
約約定數量5%之部分,應給付原告5,640,849元。惟如採
信鑑定報告,則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2,997,403元之外
,尚應再給付原告2,839,318元(計算式:548,448元+16
,086元+243,411元+38,736元+1,112,433元+880,204元=2
,839,318元),共計5,836,721元。
3、原告主張就水電工程部份:鑑定報告認定水電工程實作數
量較原告主張之數量為低,建議給付48,776元,然未考量
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,仍應以原告就
此部分各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,水電工程部分
被告仍應給付原告88,418元。
三、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,被告應給付1,453,764元,即其
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345,431元,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1,
108,333元:
(一)建築工程新增之工作項目,均係原告施工時依被告口頭指
示所追加,於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時,機電工程亦有主設
備增加而附屬設備卻未相應增加之情形。
(二)建築工程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345,431元:
1、鑑定報告以「(1)壹.一.8.1支撐排架」、「(2)壹.一
.8.2鐵皮斜籬」、「(3)壹.一.8.3防墜網」、「(4)
壹.一.8.4延伸架」及「(5)壹.一.8.5帆布防塵網」屬
假設工程,應於招標時評估在內,建議不另行計價。上述
工作項目之性質固屬假設工程,然
非屬契約簽定時之工作
範圍,反而是在施工期間,被告始以口頭要求原告額外施
作,屬新增工項,故非原告於招標時可得預見,鑑定報告
未查明此節,
顯有違誤。此際仍應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
原告「(1)壹.一.8.1支撐排架」項目新增數量186.5m3
,金額24,245元(計算式:130元x186.5m3 = 24,245元)
、「(2)壹.一.8.2鐵皮斜籬」項目新增數量17m,金額
11,050元(計算式:650元x17m =11,050元)、「(3)壹
.一.8.3防墜網」項目新增數量593.6m,金額59,360元(
計算式:100元x593.6m =59, 360元)、「(4)壹.一.8.
4延伸架」項目新增數量47支,金額16,450元(計算式:
350元x47支=16,450元)以及「(5)壹.一.8.5帆布防塵
網」項目新增數量266. 8m2,金額20,010元(計算式:75
元x266.8m 2=20,010元),共計131,115元。其餘鑑定報
告認定較原告請求數額減少之69,905元部分,基於訴訟經
濟,不再爭執。
2、被告就建築工程之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部分,應給付
原告345,431元。惟如採信鑑定報告,則除鑑定報告建議
應給付144,411元之外,扣除不再爭執之69,905元,尚應
給付原告131,115元,共計275,526元。
(三)原告主張就水電工程部分,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,108,333
元:
1、鑑定報告就水電工程之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部分,建
議被告應給付金額為1,063,514元,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
付之1,108,333元間差距44,819元,鑒於爭議項次繁多,
且各項請求金額較少,原告基於訴訟經濟,不再針對此部
份之差額44,819元為爭執。故被告就水電工程之新增(含
漏列)工作項目部分,應給付原告1,108,333元。縱使採
信鑑定報告,被告至少仍應給付原告1,063,514元。
2、被告
抗辯原告已知本工程之計價方式,因此不得於結算完
畢後,請求漏列費用
云云。惟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
台上字
第316號判決意旨,原告於結算後,仍得請求被告給付新
增工作項目之工程款。
(四)綜上所述,就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部分,原告得請求
被告給付1,453,764元,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345,431
元,水電工程部份應給付1,108,333元。縱然採信鑑定報
告認定之應給付金額,被告至少應給付1,339,040元,其
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275,526元,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
1,063,514元。
四、停工日數168日屬
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,被告應給付停
工期間增加支出費用1,433,966元或可請求之數額至少有744
,707元:
(一)被告固爭執就停工乙節,原告有
可歸責事由云云,然此業
經鑑定報告陳明,停工係均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,
且停工實際額外負擔之增加支出項目及費用數額無法判定
等語。若進一步細究鑑定報告說法,鑑定機關似認為伊無
法判定原告停工期間所支出費用之項目及數額云云,倘原
告再聲請補充鑑定,恐使本訴訟期間拖延,增加利息及無
謂成本,故請求
參酌原告提出之計算表及實支單據計算停
工期間之
必要費用1,433,966元。
(三)依「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」範本及「
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工程採購契約」範本,其等範
本約定於
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所致展延工期時,廠商得以原契約價
金之2.5%,除以原工
期日數所得金額乘以展延日數計算,
向機關請求展延期間所支出之費用。若以前開方法計算,
原告至少亦得請求被告給付744,707元(計算式:79,790,
000×2.5%÷450×168 = 744,707)。
五、
並聲明:
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8,622,997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
(106年12月13日)起,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(二)願供現金或等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,請准
宣告假執行。
貳、被告抗辯:
一、原告主張
本件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%部分,
請求被告應再給付5,729,267元,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
付5,640,849元,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88,418元,為無理由
:
(一)原告主張依變更設計圖說施作,經結算實作數量有多項工
程項目超出變更契約數量5%,增加金額5,729,267元云云
,惟該文件內容係原告所片面製作,未經監造單位及招標
機關審核確認,是否正確,尚有可議,
不足採信。
(二)鑑定報告就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部分,分別就土建、水電
部分建議應給付之金額,惟查:
1、土建超出原結算數量部分:其中第(10)項:壹.一.3.14
平頂1:3水泥砂漿粉光刷防霉漆(一底二度)1,382m2部分
,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符合契
約之約定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
。
2、水電超出原結算數量部分:
(1)其中第(2)項:壹.二.1.37.7 PVC導線管(20)P*2.0mm
9M部分、第(3)項:壹二.1.37.8 PVC導線管(16)P*2
.0mm397M部分,此2項配管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
常有差異,此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
有無超出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
。
(2)其中第(4)項:壹.二.1.38.14 PVC電線600V,14mm2249 M
部分、第(5)項:壹.二.1.38.15 PVC電線600V,8.0mm262
7M部分,此2項配線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
異,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
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3)其中第(6)項:壹.二.1.40.1鋁製密閉式線槽附蓋板(1.6
m/m)(30W*10Dcm)表面陽極處理14M部分,並未超出原
契約約定數量,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符合原契約之約定,
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之數量,不足採信。
(4)其中第(7)項:壹.二.2.1.1.1 PVC(E)管3/4"x2.0 mm
428M部分,此項配線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
異,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
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5)其中第(8)項:壹.二.2.1.2.1數位電話電纜0.5mm-4P -
PE- PVC 455M部分,此項配線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
常有差異,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
無超出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6)其中第(10)項:壹.二.2.2.1.1 PVC(E)管3/4"x2.0mm
26M部分,此項配管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
異,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
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7)其中第(11)項:壹.二.2.2.2.2同軸電纜5C2V 168M部分
,此項配線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,此工
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,鑑定
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8)其中第(12)項:壹.二.2.3.1.1 PVC(E)管3/4"x2.0mm
151M部分,此項配管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
異,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
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9)其中第(13)項:壹.二.2.3.2.1 CAT.6網路線830M部分
,此項配線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,此工
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,鑑定
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10)其中第(14)項:壹.二.2.5.1.1 PVC(E)管1/2"x2.0mm
31M部分,此項配管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
異,此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
出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11)其中第(15)項:壹.二.2.5.2.1耐熱喇叭線HR-1.6mm69M
部分,此項配線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,
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,鑑
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12)其中第(16)項:壹.二.2.6.1 PVC(E)管3/4"*2.0mm54
M部分,此項配管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
,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,
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13)其中第(21)項:壹.二.3.1.37 PVC給水管3/4"x3.0mm14
M部分,此項配管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
,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,
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14)其中第(22)項:壹.二.3.1.38 PVC給水管1/2"x3.0mm2M
部分,此項配管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,
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,鑑
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15)其中第(23)項:壹.二.3.2.10水盤落水頭2"A-2556 2只
部分,本工項計算應為1只。
(16)其中第(24)項:壹.二.4.2.6 PVC(E)管1/2"*2.0㎜56
M部分,此項配管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
,此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
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17)其中第(25)項:壹.二.4.2.9一般電線IV 1.2mm 57M部
分,此項配線工項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,此
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,鑑
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。
(三)茲就本件工程監造單位李明利建築師提出意見:鑑定報告
並無查證相關
佐證附件,而逕為認定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
,實有疑義。現場已施作完竣而無法丈量管線數量,原告
應提出經核准之施工詳圖(管線套圖)、現場自主查驗照
片、分段查驗紀錄等佐證資料,以供確認管線配置,計算
其長度數量。如無相關資料,計算所施作之數量,於備註
欄載明,因屬隱閉部分,無相關佐證資料,依設計圖所得
數量僅為參考,不為追加之依據。
(四)本工程於103年3月26日第3次工程協調會,監造單位請原
告進行清圖,至103年7月2日第13次工程協調會仍未提出
,會中決議原告應於103年7月31日前,正式函文提送清圖
(數量)之結果,並訂103年8月1日於工務所會議室進行
核對清圖數量。
迄103年8月1日第16次工程協調會,原告
仍未提出,同時要求延至103年8月15日進行核對清圖數量
會議,會議結論同意原告延至103年8月15日,如未能提出
,原告不得再行提出增減數量。監造單位於103年8月9日
正式函文通知原告尚未提出清圖等資料,原告卻未回覆。
本工程先後辦理兩次變更設計,辦理工項及價金調整,原
告均未提出數量及工項
異議,應作為而
不作為,可作為而
不作為,責任應歸屬原告。
二、原告主張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並請求被告應給付1,453,
764元,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345,431元,水電工程部
分應給付1,108,333元,亦無理由:
(一)非屬新增(含漏列)土建部分:
1、其中第(6)項:壹.一.8.6結構體外緣止水墩307.1M;單
價330元/M部分,並非新增項目,查:此工項係屬假設工
程,已包含於契約壹.一.1.2甲種安全圍籬H=24 0cm單價
分析內,鑑定報告認係新增項目,不足採信。
2、其中第(7)項:壹.一.8.7沉水式雨水泵安裝及配管線1式
;單價30,000元部分,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。
3、其中第(11)項:壹.一.8.11窗簾盒14.52M;單價900元/M
部分,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。
(二)非屬新增(含漏列)水電部分,鑑定報告其中下列30項等
工項,均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,結算數量並無異動,鑑定
報告認為係新增項目,顯有誤會,不足採信,茲
列舉如下
:
1、其中第(1)項:壹.二1.10.11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1式;單
價1,530元/式。
2、其中第(2)項:壹.二1.10.12新增中板&底板修改1式;單
價1,800元/式。
3、其中第(10)項:壹.二1.20.4.1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1式;
單價328元/式。
4、其中第(11)項:壹.二1.20.5新增中板&底板修改1式;
單價720元/式。
5、其中第(12)項:壹.二1.21.4.1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1式
;單價687元/式。
6、其中第(13)項:壹.二1. 21.5新增中板&底板修改1式;
單價1, 200元/式。
7、其中第(14)項:壹.二1.23.7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1式;
單價2, 250元/式。
8、其中第(15)項:壹.二1.23.8新增中板&底板修改1式;
單價1, 800元/式。
9、其中第(16)項:壹.二1.24.5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4式;
單價693元/式。
10、其中第(17)項:壹.二1.24.6新增中板&底板修改4式;單
價960元/式。
11、其中第(18)項:壹.二1.25.5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1式;
單價693元/式。
12、其中第(19)項:壹.二1.25.6新增中板&底板修改1式單
價960元/式。
13、其中第(20)項:壹.二1.27.5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2式;
單價325元/式。
14、其中第(21)項:壹.二1.27.6新增中板&底板修改2式;
單價960元/式。
15、其中第(22)項:壹.二1.28.5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1式;
單價222元/式。
16、其中第(23)項:壹.二1.28.6新增中板&底板修改1式;
單價960元/式。
17、其中第(24)項:壹.二1.30.5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1式;
單價436元/式。
18、其中第(25)項:壹.二1.30.6新增中板&底板修改1式;
單價960元/式。
19、其中第(26)項:壹.二1.236.13.1增加其他配件另料1
式;單價5,096元/式。
20、其中第(27)項:壹.二1.36.14.1增加工資1式;單價30,
000元/式。
21、其中第(28)項:壹.二1.3 7.13.1增加配管另件1式;單
價2, 402元/式。
22、其中第(30)項:壹.二1.37.17.1增加工資1式;單價7,7
00元/式。
23、其中第(31)項:壹.二1.38.2 0.1增加配線另件1式;單
價3, 208元/式。
24、其中第(32)項:壹.二1.38.21.1增加工資1式;單價11,
550元/式。
25、其中第(33)項:壹.二1.40.2.1另件(彎頭,三通連接
片,固定片,不銹鋼,馬車螺絲)1式;單價4,665元/式
。
26、其中第(34)項:壹.二1.40.3.1增加鍍鋅吊架及五金另
料1式;單價1,110元/式。
27、其中第(35)項:壹.二1.40.4.1增加打鑿修補1式;單價
2,000元/式。
28、其中第(36)項:壹.二1.40.5.1增加工資1式;單價12,
600元/式。
29、其中第(37)項:壹.二1.42.2.1增加其他配件另料1式;
單價4,266元/式。
30、其中第(38)項:壹.二1.42.3.1增加運什費1式;單價2,
154元/式。另,
觀諸鑑定報告鑑定項次(二)新增或漏列
部分,水電部分其中第(39)項至(75)項,第(82)項
至(91)項,第(95)項至(101)項等工項,均依變更
契約完成工項,結算數量並無異動,鑑定報告認為係新增
項目,顯有誤會。而水電部分其中第(10 9)項至(133
)項等工項,亦是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,結算數量並無異
動,鑑定報告認為係新增項目,同樣有誤會。
(四)茲就本件工程監造單位李明利建築師提出意見:水電部分
,此部分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1式、設備安裝工資1式、另
料及五金.工具.消耗1式、增加工資1式、增加管線出線盒
1式、新增加配管另件1式、設壁式電信插座出線口….等
工項,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,結算並無異動,辦理追加實
屬無據。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.09.04中市都廣字
第1040145800號函,檢送「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除暨校舍
新建工程第2次變更設計限制性招標於104年8月12日第2次
流廢標之協商會議」紀錄。就第2次變更設計限制性招標
預算金額與工期,提請討論。會中就二議題討論,
合意後
囑事務所重新提送本次變更設計合理工期含說明。修正後
於104年9月16議價完成。後依變更契約完成施作及驗收,
結算時並無異動,惟鑑定報告逕認定屬於新增或漏列工作
項目,實有疑義。
三、原告主張停工日數168日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,請求
被告應給付本件停工期間增加支出費用1,433,966元或可請
求之數額至少有744,707元云云,亦無理由:
(一)原告
自認本件工程合約分二階段施工,亦有契約詳細價目
表、單價分析表、假設工程設置平面圖及工程施工預定進
度表載明分二階段工期。監造單位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於
103年3月31日將原告提出之施工及品質計畫書、施工計畫
書進度表函送本件工程代辦機關即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(下稱代辦機關),
嗣經本件工程代辦機關於103年4月10
日發函同意備查。原告於本件工程施作之前,即已知悉工
程分為二階段。原告於104年6月26日優營工字第0000000
-000號函表示「為配合校方先行使用新建校舍,
本案將依
約於104年6月29日辦理部分使用執照掛件請領程序。上述
階段之使照請領程序,工程報竣及校方驗收、搬遷之期間
,將依合約核定工期之內容原辦不計工期」,原告於104
年7月14日優營工字第0000000-00 0號函亦為相同內容之
表示。被告為配合原告進行工程作業,因而由代辦機關台
中市都發局簽請核准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,增加工期28日
曆天,原告又於104年8月12日發函要求延長工期71日,顯
為無理之要求。被告於104年8月3日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第
1次限制性招標,又於同年8月12日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第2
次限制性招標,原告連續2次均未參與投標而流標,代辦
機關因而於同年8月27日召開「流廢標之協商會議」,原
告因而參加104年9月11日第2次變更設計第3次限制性招標
投標,並於同年9月16日議價完成決標,代辦機關於104年
9月23日中市都廣字第1040161294號函請原告104年9月24
日復工。被告因為配合原告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,增加工
期28日曆天,第2次變更設計實際給予56天工期(原本只
有28天),第2次變更設計新增工項有:屋頂欄杆、屋頂
不銹鋼欄杆門及6人份汙水設施等,屬於原領使用執照要
件之一,未完成變更設計及議價程序,則無法施作,因原
告故意拖延不來議價,使得變更程序延長,此係
可歸責於
原告之事由,原告請求給付停工期間增加支出費用云云,
非有理由,不足採信。原告主張第一階段竣工停工期間(
104年10月14日至105年1月27日)106天,請求增加支出費
用云云,查,此部分係因第一階段結構體工程於104年10
月13日完成竣工,104年10月14日開始停工,第一階段竣
工驗收初驗結果,有眾多缺失需要改善,代辦機關通知原
告於104年12月14日前完成改善,因原告就初驗紀錄之眾
多缺失延誤改善,直至105年1月20日始完成驗收複驗合格
,此係可歸責於原告延誤改善期間。被告於105年1月22日
完成搬遷,惟校舍搬遷作業係由被告進行接管校舍,與原
告無關,原告並未因此增加支出,若有增加,亦與被告
無
涉。105年5月17日召開本工程「爭議協調會議」,係討論
竣工復工日期、展延工期火警連結、鋼筋混凝土數量計算
錯誤等議題,並未協調討論本工程變更設計、第一階段竣
工驗收及校舍搬遷停工增加必要費用,有該次會議
記錄可
憑。
(二)本件工程約定分二階段施工,為原告所自認,原告施工前
已知悉本件工程分為二階段施工,且原告於104年6月26日
特別發函表示:「為配合校方先行使用新建校舍,本案將
依約於104年6月29日辦理部分使用執照掛件請領程序。上
述階段使用執照請領程序,工程報竣及校方驗收、搬遷之
期間,將依合約核定工期之內容申辦,不計工期」。本件
雖有變更設計,惟監造單位已依約同意展延(增加)工期
116天,並無不合;且本件並非「因可歸責於機關而通知
廠商暫停執行」之情形,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增加費用之
依據,顯非有據。
(三)茲就本件工程監造單位李明利建築師提出意見:
1、本案第一階段辦理變更設計,自104年7月23日至104年9
月24日復工,合計停工62天。第一階段主體工程完工,原
告自104年10月13日申報竣工,都發局即依契約規定辦理
部分驗收,期間除辦理驗收程序外,皆為原告缺失改善時
間。原告相關缺失於105年01月15日改善完成,都發局於
同年1月20日完成部分驗收,並通知於105年01月28日復工
,以上屬因被告之事由合計停工7天,因被告之事由停工
天數應為62+7=69天。
2、本案壹.七包商利雜費(含宣導機制等相關費用)(Ax6%
),實務上利潤、雜費及管理費無法再細分其各自所佔之
比例為何,即以定作人同意展延工期時,以應給付
承攬人
展延工期期間之管理費,其計算方式為以契約總價之2.5%
作為原契約之管理費,再除以原工期日數得出履約期間每
日之管理費,乘以停工日數,即為該期間之管理費。本案
因被告之事由追加工期,按比例計算增加之管理費為305,
862元,其計算式如下:79,790,000x0.025/450x69=305,86
2元,以供參酌。
四、並聲明: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;如受不利益判決
,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。
參、本院之判斷:
原告主張:其與被告於103年2月5日簽訂系爭契約,由原告
承攬被告發包之系爭工程,並由都發局代為辦理督導系爭工
程相關事宜、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任監造單位,原告於103
年3月7日申報開工,依雙方工程採購契約主文第三條第(一
)項約定工程總價為79,790,000元,另第7條第(一)項約
定,工期為開工之日起450日曆天。履約期間被告辦理後續
擴充及契約變更,契約總價調整為83,312,482元,被告並因
辦理後續擴充、變更設計分別展延工期60天及56天,核定工
期計566日曆天,並因颱風影響免計工期3天,系爭工程於工
程進行中因被告要求分階段施工驗收,乃於105年1月20日完
成部分驗收(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工程),後續工程剩餘
舊校舍拆除及景觀工程(第二階段景觀工程),則核定免計
工期4天,預定完工日期展延至105年3月16日,原告於105年
4月7日竣工
等情,為被告所不爭執,並有原告所提之工程採
購契約節本乙份(見本院卷一第26-66頁)、契約議定協議
書兩份(見本院卷一第67-68頁)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103年8月12日中市都廣字第1030133564號、103年10月2日中
市都廣字第1030163376號、104年10月9日中市都廣字第1040
170005號函各乙份(見本院卷一第69-71頁)、臺中市政府
都市發展局105年1月27日中市都廣字第1050015930號函乙份
(見本院卷一第72頁)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5月24
日中市都廣字第1050083502號函乙份(見本院卷一第73頁)
、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105年5月3日(105)事師建字第050
3507號函乙份(見本院卷一第74頁)在卷可憑,自
堪信為真
實。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應就其事實有
舉證
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
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
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
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415號
裁判要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主
張其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,①因系爭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
契約約定數量5%部分,請求被告應給付5,729,267元(即其
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5,640,849元,水電工程部份應給付
88,418元);②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,被告應給付1,45
3,764元(即其中建築工程部份應給付345,431元,水電工程
部份應給付1,108,333元);③因可歸責被告因素停工168日
,被告應負擔停工期間增加支出之費用1,433,966元或可請
求之數額至少有744,707元等語;惟原告之主張業為被告所
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是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,自應負舉證
責任。茲就
兩造爭執部分,分敘如下:
一、原告因系爭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%部分,請
求被告應給付5,729,267元(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5,
640,849元,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88,418元)部分:
(一)依前述卷附系爭契約第3條第(一)項:「因契約變更致
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,就變更部分
予以加減價結
算」、第3條第(二)項第1款: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
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%以上時,其逾5%之部分,依原
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。未達5%者,契約價金
不予增減」、第20條第(一)項:「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
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(含新增項目)」、
第20條第(三)項:「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需變更之事
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,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
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,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
或僅部分辦理者,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,
由機關負擔」、第23條第(九)項:「本契約未載明之事
項,依採購法及
民法等相關
法令。」。原告主張系爭工程
經二次變更契約後,如有個別工項實際施作數量增加達5%
以上,依前開條文所示,被告應辦理變更增加契約價金,
且其中另有依被告指示施作而未列入新增項目之工項,應
辦理變更契約及估驗付款,自應給付增加之工程款,應屬
有據。本件兩造於審理期間合意送交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
公會就原告主張之事項加以鑑定,經
鑑定人會同兩造於10
7年5月2日會勘製有初勘紀錄表(詳鑑定書之附件三),
且經請原告提供工程原契約結算明細表(詳鑑定書之附件
七),對有爭議之項目數量,計算於圖面標示尺寸,並核
對實作,已獲鑑定機構於108年7月26日回覆書面報(外放
),其就原告本項之主張鑑定結果為,建築工程部分,被
告應再給付原告2,997,403元(如附表A所示)、水電工程
部分應再給付原告48,776元(如附表B所示),有前述鑑
定報告在卷
可參。
(二)原告就前述鑑定報告,除同意被告應再為給付之部分外,
復稱:另就鑑定報告結論認不應給付原告之部分,原告表
示意見如下:
A、土建部分:
⑴鑑定報告就「(3)壹.一.1.5.鋼管鷹架安全中欄杆」
及「(4)壹. 一.1.6鷹架施工樓梯」屬假設工程,應
於招標時評估在內,故建議不另行計價。然鑑定報告僅
以其為假設工程為由,即建議不另行計價,但實際上未
判斷此二項目之實作數量,鑑定報告容有速斷。原告就
前述工作項目之實作數量既然超出契約原定數量5%,自
得依約請求增加契約價金,「(3)壹.一.1.5.鋼管鷹
架安全中欄杆」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,713m,金額
548,448元(算式:96元x5713m=548,448元),「(4)
壹.一. 1.6鷹架施工樓梯」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21
座,金額16,086元(計算式:766元*21座=16,086元)
,合計564,534元。
⑵鑑定報告以「(6)壹.一.2.9. 140kgf/cm2預拌混凝土
含澆置」已編入「壹.一.2.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」,故
建議不需計價(參鑑定報告第7頁第2列到第3列及第574
頁)。惟查,「(6)壹.一.2.9.140kgf/cm2預拌混凝
土含澆置」及「壹.一.2.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」屬不同
工作項目,鑑定報告未附理由認定前者已編入後者,容
有疑義。故仍應採信原告請求之243,411元(計算式:
1,407元x173m3=243,411元)。
⑶鑑定報告漏未就「壹.一.2.3.回填夯實(實方)」為應
否給付之判斷,容屬疏漏。則原告所提出之實際施作數
量4,785.55m3(參原證25-1及原證25-4)及請求增加契
約價金38,736元(計算式:48元*807m3=38,736元)較
屬可採。
⑷鑑定報告就「(7)壹.一.2.10. 280kgf/cm2預拌混凝
土含澆置」並未檢附計算式,逕行認定實作數量為4191
.66m3,容有疑義,且參鑑定報告均未附詳細計算式說
明該實作數量之依據為何。此際,應以原告請求之實作
數量4,879m3較為可採,故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之452
,913元(算式:1,646元x275.16m3 =452, 913元)外,
被告應再給付1,112,433元【計算式:(1,646元x951m3
)-452,913=1,112,433元】。
⑸鑑定報告就「(2)壹.一.1.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」、「
(12)壹.一.3.19抿石子工程」及「(13)壹.一. 3.2
4陽台防水工程」認定之實作數量均較 原告主張為低。
惟鑑定報告係以契約圖說計算實作數量,然此等算法未
考量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,故應以
原告就以上三個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。原告
得依約請求「(2)壹.一.1.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」項目
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1,851m2,金額212,865元(算式:
115元x1,851 m2=212,865元)、「(12)壹.一.3.19抿
石子工程」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1,587m2,金額1,
215,642元(算式:766元x1,587m2=1,215,642元)及「
(13)壹.一.3.24陽台防水工程」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
數量84 m2,金額22,512元(算式:268元x84m2=22,512
元),亦即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之570,8 15元(41,
280+517,395+12, 140=570,815),被告應再給付880,2
04元(算式:212,865 +1, 215,642 +22,512 -570,815
=880,204元)。原告僅就上述項目之數量差異表示意見
,鑒於差異金額較少,不再爭執。
⑹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被告就建築工程實作數量超出原契
約約定數量5%之部分,應給付原告5,640,849元。惟如
採信鑑定報告,則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2,997,403元
之外,尚應再給付原告2,839,318元(算式:548,448元
+16,086元+243,411元+38,736元+1,112,433元+880,204
元=2,839,318元),共計5,836,721元。
B、水電部分:
原告主張就水電工程部份:鑑定報告認定水電工程實作數
量較原告主張之數量為低,建議給付48,776元,然未考量
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,仍應以原告就
此部分各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,水電工程部分
被告仍應給付原告88,418元。
1、惟查:原告就本項鑑定土建部分,其中:
⑴「(3)壹.一.1.5.鋼管鷹架安全中欄杆」及「(4)壹
. 一.1.6鷹架施工樓梯」屬假設工程,於鑑定時已不
存在,實無從丈量其實作數量是否增加逾5%,且此項工
程為假設工程之一部,應列入假設工程整體計價,無特
別獨立一項予以分別計價之必要,原告主張此項工程應
另為計價,應無可採。
⑵系爭工程已於廁項目編入「壹.一.2.15輕質混凝土含澆
置」之計價,鑑定報告認「(6)壹.一.2.9. 140kgf/c
m2預拌混凝土含澆置」係屬重複編列,建議不需重複計
價(參鑑定報告第7頁第2列到第3列及第574頁),尚屬
有理。原告主張「(6)壹.一.2.9.140kgf/cm2預拌混
凝土含澆置」及「壹.一.2.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」屬不
同工作項目,惟未舉證證明,且就其施作逾5%部分復未
能舉證證明,原告請求被告再給付此部分之
報酬,243,
411元,尚屬無據。
⑶原告固主張鑑定報告漏未就「壹.一.2.3.回填夯實(實
方)」為應否給付之判斷,容屬疏漏,惟其就此部分復
不請求補充鑑定(見本院卷二第78頁反面),原告就此
部分主張復未能舉證證明,原告請求被告再給付此部分
之報酬38,736元,尚屬無據。
⑷原告主張「(7)壹.一.2.10. 280kgf/cm2預拌混凝土
含澆置」實作數量4,879m3,除鑑定報告認定之452,913
元外,應再給付1,112,433元云云,惟原告就此部分之
實作數量4,879m3未舉證證明,鑑定單位依兩造提出之
前述相關資料,結算此部分4191.66m3,並以此依約計
價,本院認仍應以鑑定單位之計算為判斷依據,原告此
部分之主張,
亦屬無據。
⑸就鑑定報告就「(2)壹.一.1.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」、
「(12)壹.一.3.19抿石子工程」及「(13)壹.一. 3
.2 4陽台防水工程」認定之實作數量,原告雖表示鑑定
報告係以契約圖說計算實作數量,然此等算法未考量實
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,故應以原告就
以上三個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云云。原告就
此部分主張實作數量未舉證證明,且就其稱之實際施作
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,復未舉證證明,原告此部
分之主張,亦無可採。
⑹基上,原告主張被告就建築工程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
定數量5%之部分,應給付原告5,640,849元,
而非鑑定
報告建議應之2,997,403元云云,應屬無據。
2、原告就本項鑑定,水電部分之意見,認鑑定報告認定水
電工程實作數量較原告主張之數量為低,建議給付48,77
6元,然未考量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
云云,原告就此部分主張實作數量未舉證證明,且就其
稱之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,復未舉證證
明,原告此部分之主張,
尚無可採。
(三)被告就前述鑑定報告結論,本項鑑定表示意見如下:
A、土建部分:
⑴土建超出原結算數量部分:其中第(10)項:壹.一.3.
14平頂1:3水泥砂漿粉光刷防霉漆(一底二度)1,382m2
部分,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
符合契約之約定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被
告應再給付原告26,835元,不足採信。
B、水電部分:
⑴如附表B所示項次(2)、(3)、(4)、(5)、(7)、(
8)、(10)、(11)、(12)、(13)、(14)、(
15)、(16)、(21)、(22)、(24)、(25)等工
程項目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,此工項為隱
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契約約定,
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云云。
⑵如附表B其中第(6)項:壹.二.1.40.1鋁製密閉式線槽附
蓋板(1.6m/m)(30W*10Dcm)表面陽極處理1 4M 部分
,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符合
原契約之約定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之數量,
不足採信。
⑶如附表B其中第(23)項:壹.二.3.2.10水盤落水頭2"A
-2556,2只部分,本工項計算應為1只,而非鑑定報告
所示之2只,應扣除115元等語。
1、查:土建部分:
⑴就被告抗辯土建超出原結算數量部分:其中第(10)項
:壹.一.3. 14平頂1:3水泥砂漿粉光刷防霉漆(一底二
度)1,382m2部分,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本工項
計算加減數量符合契約之約定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
約約定數量被告應再給付原告26,835元,不足採信等語
,原告就被告此部分抗辯,同意以被告結算數量給付(
見本院卷二第121頁反面),是就此部分自不得再請求
被告給付,是被告抗辯此26,835元應予扣除,應屬可採
。
⑵小計:是就土建超過5%部分,原告得請求被告再為給付
部分之金額為2,970,568元(2,997,404元-26,835元=2,
970,568元)。
2、水電部分:
⑴被告雖抗辯如附表B所示項次(2)、(3)、(4)、(5)
、(7)、(8)、(10)、(11)、(12)、(13)、
(14)、(15)、(16)、(21)、(22)、(24)、
(25)等工程項目,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,
此工項為隱閉部分,如非現場量測,不能判斷有無超出
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不足採信云云。
惟上開項次中之(4)、(14)、(15)、(22)、(24
)、(25)等工程項目,鑑定結果本即建議被告不必再
行給付,此部分對被告非屬不利,被告此部分之抗辯,
尚無意義。至於其他項次之工程,因系爭工程現已完工
,無從為現場實測系爭工程數量
一節,為兩造所不爭執
,是鑑定人依兩造提供之設計圖說加以測量計算前述工
程數量,並加以判斷完工數量是否逾約定工程數量之5%
,本屬合理之判斷。而被告就其抗辯:現場施作方式與
設計圖有差異之事實,未能舉實證以資證明,且施工現
場已完工,工作物已包含於主體建物中,無從為現場實
地測量,復如前述,是前開項目之工程數量,自應以鑑
定人所為之結算數量較為合理可採,被告之抗辯,尚難
遽採。
⑵被告抗辯:如附表B其中第(6)項:壹.二.1.40.1鋁製密
閉式線槽附蓋板(1.6m/m)(30W*10Dcm)表面陽極處
理1 4M部分,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,本工項計算加
減數量符合原契約之約定,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
定之數量,不足採信云云。惟此部分鑑定單位本建議未
超過契5%,且不建議被告應再增加付款,是此部分對被
告非屬不利,被告此部分之抗辯,尚無意義,附此載明
。
⑶被告復抗辯:如附表B其中第(23)項:壹.二.3.2.10
水盤落水頭2"A-2556,2只部分,本工項計算應為1只,
而非鑑定報告中之2只,應扣除115元等語,此部分原告
已同意扣除115元,是就此部分自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
,是被告抗辯此115元應予扣除,應屬可採。
⑷小計:原告此部分得請求被告再為給付之金額為48,661
元(48,776元-115元=48,661元)。
(四)基上所述,原告就因系爭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
數量5%部分,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3,019,229元(2,9
70,568元+48,661元=3,019,229元)。
二、原告請求就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部分,被告應給付1,45
3,764元(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345,431元,水電工程部
分應給付1,108,333元)部分:
(一)依卷附系爭契約第4條第(三)項後段:「如經機關確認
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,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
價金」等文字,是原告主張其為之施作如屬漏項者,被告
應核實以契約變更增加給付,應非無據。本件兩造於審理
期間合意送交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就原告上開主張之
事項加以鑑定,並已獲鑑定機構於108年7月26日回覆書面
報(外放),其就原告本項之主張鑑定結果為,建築工程
部分,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44,411元(如附表C所示)、水
電工程部分應再給付原告1,063,514元(如附表D所示),
有前述鑑定報告在卷可參。
(二)原告就前述鑑定報告,除同意被告應再為給付之部分外,
復稱:另就鑑定報告結論認不應給付原告之部分,表示意
見如下:
A、土建部分:
⑴「(1)壹.一.8.1支撐排架」、「(2)壹.一.8.2鐵皮
斜籬」、「(3)壹.一.8.3防墜網」、「(4)壹.一.
8.4延伸架」及「(5)壹.一.8.5帆布防塵網」等,固
屬假設工程,然非屬契約簽定時之工作範圍,反而是在
施工期間,被告始以口頭要求原告額外施作,屬新增工
項,故非原告於招標時可得預見,鑑定報告未查明此節
,顯有違誤。此際仍應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
131,115元。其餘鑑定報告認定較原告請求數額減少之6
9,905元部份,基於訴訟經濟,不再爭執。
⑵被告就建築工程之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部分,應給
付原告345,431元。惟如採信鑑定報告,則除鑑定報告
建議應給付144,411元之外,扣除不再爭執之69,905元
,尚應給付原告131,115元,共計275,526元。
B、水電部分:原告就本項鑑定水電部分之意見
⑴鑑定報告就水電工程之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部分,
建議被告應給付金額為1,063,514元,與原告主張被告
應給付之1,108,333元間差距44,819元,鑒於爭議項次
繁多,且各項請求金額較少,原告基於訴訟經濟,不再
針對此部份之差額44,819元為爭執。故被告就水電工程
之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部分,應給付原告1,108,33
3元。縱使採信鑑定報告,被告至少仍應給付原告1,063
,514元。
⑵被告主張原告已知本工程之計價方式,因此不得於結算
完畢後,請求漏列費用云云。惟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
上字第316號判決意旨,原告於結算後,仍得請求被告
給付新增工作項目之工程款。
1、惟查:土建部分:
⑴鑑定報告就附表C所示「(1)壹.一.8.1支撐排架」、
「(2)壹.一.8.2鐵皮斜籬」、「(3)壹.一.8.3防墜
網」、「(4)壹.一.8.4延伸架」及「(5)壹.一.8.5
帆布防塵網」屬假設工程,於鑑定時已不存在,實無從
丈量其實作數量;且此項工程為假設工程之一部,原告
應允施作工程時本應評估在內,不應行計價,原告主張
此項工程應另再加計131,115元,尚無可採。
⑵是原告主張此部分,被告就建築工程之新增(含漏列)
工作項目部分,應給付原告345,431元。惟如採信鑑定
報告,則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144,411元之外,扣除
不再爭執之69,905元,尚應給付原告131,115元,共計
275,526元云云,應無理由。
2、水電部分:
原告就鑑定報告就水電工程之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
部分,已同意被告應給付金額為1,063,514元,其他部分
基於訴訟經濟,不再爭執,附此載明。
(三)被告就前述鑑定報告結論,本項鑑定表示意見如下:
A、非屬新增(含漏列)土建部分:
⑴其中第(6)項:壹.一.8.6結構體外緣止水墩307.1M;
單價330元/M部分,並非新增項目,查:此工項係屬假
設工程,已包含於契約壹.一.1.2甲種安全圍籬H=240cm
單價分析內,鑑定報告認係新增項目,不足採信。
⑵其中第(7)項:壹.一.8.7沉水式雨水泵安裝及配管線1
式;單價30,000元部分,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。
⑶其中第(11)項:壹.一.8.11窗簾盒14.52M;單價900元
/M部分,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。
B、非屬新增(含漏列)水電部分:
⑴鑑定報告中第(1)、(2)、(10)-(38)等30項工項,
均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,結算數量並無異動,鑑定
報告認為係新增項目,顯有誤會,不足採信。
⑵又其中第(39)-(75)項、第(82)-(91)項
、第(95)-(101)項、(109)-(133)等工項,
均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,結算數量並無異動,鑑定
報告認為係新增項目,顯有誤會。
1、惟查:就土建部分:
⑴如附表C其中第(6)項:壹.一.8.6結構體外緣止水墩
307.1M;單價330元/M部分,係屬新增項目,業經鑑定
人審認無誤,且於鑑定報告中標明其等位置,被告抗辯
:此工項係屬假設工程,已包含於契約之壹.一.1.2甲
種安全圍籬H=240cm單價分析內,惟未舉證
以實其說,
尚可採。
⑵被告雖稱:其中第(7)項:壹.一.8.7沉水式雨水泵安裝
及配管線1式;單價30,000元部分,廠商報價並未符合
市場行情,惟被告就其謂符合市場行情之報價,未舉證
以供查核,實難遽採,自應以鑑定人查訪之報價(鑑定
報告附件11)為參考計價。
⑶被告復稱:其中第(11)項:壹.一.8.11窗簾盒14.52M;
單價900元/M部分,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,惟被
告就其所謂符合市場行情之報價,復未舉證以供查核,
亦難遽採,應以鑑定人查訪之單價分析(鑑定報告附件
11)為參考計價。
2、水電部分:
⑴ 原告固抗辯:鑑定報告中第(1)、(2)、(10)-(38)等
30項工項,及第(39)-(75)項、第(82)-(91)
項、第(95)-(101)項、(109)-(133)等工項,
均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,結算數量並無異動,而非
新增項目云云,惟前述項次之水電工程均屬新增項目
業有前述鑑定報告可參,且鑑定單位就等項目亦逐一
計算,且於說明欄中亦有逐一說明增位置及單價(參
鑑定報告附件12、13、18),被告否認
前揭項次之工
程非屬新增項目,尚無可採。
⑵ 又被告就上開爭議,於本院詢問是否補充鑑定,復表
示不請求補充鑑定(見本院卷二第97頁),本院參酌
上情,認仍應以鑑定人意見為判斷基礎,被告上開抗
辯,尚無理由。
(四)基上所述,就新增(含漏列)工作項目部分,原告得請求
被告給付1,077,925元(其中建築工程部份應給付144,411
元,水電工程部份應給付1,063,514元)。
三、原告請求停工日數168日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,被告
應給付停工期間增加支出費用部分:
(一)依卷附系爭契約書其第21條第(十)項規定:「因可歸責
於機關之情形,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(停工
):1.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,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
,申請延長履約期限;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(例如但不
限於管理費),由機關負擔。」。此條款係約定:因可歸
責於機關之情形,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,致
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,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約定申請延長
履約期限,其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,應由機關負擔。
(二)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停工168日等
情,固為被告所否認,惟本件經送鑑定機關就兩造上開爭
議加以鑑定,其鑑定意見為「..(三)工程施作期間停工
部分:(1)第一階段工程進行中因等待被告變更設計,自
104年7月23日至104年9月24日合計停工62天。(2)第一階
段主體工程完工後,為配合被告部分驗收及搬校舍需求自
104年10月14日至105年1月28日合計停工106天。(3)以上
因被告即定作人之事由共停工168天《62+106》。..」
等語(參鑑定報告第25頁),以及鑑定報告之結論記載:「
(四)因被告定作人之事由共停工168天實際額外負擔之增
加支出項目及費用數額無法判定。」等語(參鑑定報告第
26頁)。是鑑定報告亦
肯認系爭工程之停工期間為168日
,且認定停工天數均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,原告主
張系爭工程確有因被告之可歸責原因而停工168日,應非
無據。
(三)被告雖辯稱:前述停工係可歸責於原告之原因所致云云,
惟查:
1、本件工程施作期間停工部分,第一階段工程進行中因等待
被告變更設計,自104年7月23日至104年9月24日合計停工
62日,顯見上開停工之原因,係因被告變更設計而原告無
法再為施工,應屬可歸責於被告之停工原因,且此部分之
停工事由,依被告之陳報,其單位監造人李明利建築師亦
認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停工,原告之上開停工62日之
主張,應屬可採。被告辯稱:其於104年8月3日辦理第2次
變更設計第1次限制性招標,又於同日8月12日辦理第2次
變更設計第2次限制性招標,因原告連續2次均未參與投標
而流標,係可歸責於原告云云。按被告變更設計招標,原
告就該變更設計招標,是否投標本得自行決定,非謂被告
變更設計招標,原告即有承攬之義務,被告將其變更設計
招標延宕之時間,歸咎於原告,顯無可採。是被告辯稱前
述停工62日,係可歸責於原告,自無可採。
2、被告又辯稱:第一階段結構體工程於104年10月13日完成
竣工,104年10月14日開始停工,第一階段竣工驗收初驗
結果,有眾多缺失需要改善,代辦機關通知原告於104年
12月14日前完成改善,因原告就初驗紀錄之眾多缺失延誤
改善,直至105年1月20日始完成驗收複驗合格,此係可歸
責於原告延誤改善期間;且本件工程約定分二階段施工,
原告施工前已知悉本件工程分為二階段施工,應屬可歸責
於原告之事由而停工;又被告於105年1月22日完成搬遷,
惟校舍搬遷作業,係由被告進行接管校舍,與原告無關,
原告並未因此增加支出,若有增加,亦與被告無涉云云。
然查:
⑴按原告
承攬契約進場施工前應為一切機械、人員、相關支
援之整備,於正式施工後,該等整備之機械、人員均為供
施工之用,且該等整備之機械、人員於施工後即供系爭工
地使用,於施工期間必定產生相關費用,該等費用本為原
告考慮承攬之一環,惟如停工,該等整備之機械、及人員
閒置所產生之費用,如可歸責於承攬人,應由承攬人自行
承擔消化,惟如係因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而停工,則應
由定作人負擔,此亦為前述契約書其第21條第(十)項規
定之旨趣。原告為被告承攬而於一特定地點施作工程,今
被告於第一階段主體工程完工後,為配合行政機關之要求
,必須從事部分驗收及搬校舍,致原告無從繼續施工,該
停工之事由(即被告無法交付施工場地予原告施作),本
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,否則,原告本可連續施工,
不必中斷停工,被告辯稱:其於105年1月22日完成搬遷,
惟校舍搬遷作業係由被告進行接管校舍,與原告無關,原
告並未因此增加支出,若有增加,亦與被告無涉云云,自
無可採。
⑵又原告係被告於第一階段主體工程完工後,應行政機關之
要求,必須從事部分驗收及搬校舍,導致原告無從繼續施
工,該停工之事由,本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,已如
前述,原告於停工期間配合被告從事部分驗收時,雖有缺
失而經由被告通知改善,惟該等改善之行為亦因被告要求
停工驗收所致,尚不得謂該等修繕期間非因被告要求停工
所致,是原告因配合被告從事部分驗收及搬校舍,經被告
要求停工,均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,應可認定。
3、原告主張其因前述停工,於停工期間支出必要費用1,433,
966元,並提出工地主任、品管人員、安衛人員之薪資計
算式(見本院卷一第176-178頁)、工地主任、品管人員
、安衛人員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同意備查之函文(見
本院卷一第179-180頁反面)、保險費用計算式及單據(
見本院卷一第181-185頁反面)、第一次停工期間管理雜
支項目計算式及單據(見本院卷一第186-193頁反面)、
第二次停工期間管理雜支項目計算式及單據(見本院卷一
第194-200頁)等為證,惟查:
⑴按工期延滯將導致成本增加及資金運用之積壓,造成財務
損失,雖為一般人所得預見,惟施工期間,原告基於施工
安全,委派工地主任、品管人員、安衛人員之雖屬必要,
然停工期間,現場既無施工,僅有一般安全維護需要,原
告是否仍要固定委派工地主任、品管人員、安衛人員三人
到工地,尚屬有疑。原告設置於場之器具設備,均屬可移
轉之動產,移置
與否亦難預測。審諸原告所派之人員非為
被告所管制,器具設備亦非被告所保管,其停工期間之費
用數額,實具有難以預測性。
⑵本院審諸停工期間實際損害數額難以預測,且舉證上有困
難,
爰斟酌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,並參酌卷
附「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」(見本院
卷二第62頁)第13條第(五)項約定:「除契約變更增減
數量或新增項目所致之展延履約期限不得再請求外,因甲
方因素所造成之延遲,經甲方同意展延工期,乙方得向甲
方請求按原契約總價2.5%除以原契約工期所得金額乘以展
延日數之工程管理費,但以不超過契約總價5%為限。」,
及卷附「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」(見本卷
二第63頁)第21條第(十)項第1款約定:「因可歸責於
機關之情形,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(停工)
:1.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,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,
申請延長履約期限;機關除應給予適當之工期展延外,廠
商並得向機關申請按訂約總價2.5%除以原工期日數所得金
額乘以展延日數之工程管理費,但以不超過訂約總價5%為
限。本項工程管理費已包含工程保險費及
營業稅。前述
所
稱展延日數,不包括契約變更增減數量或新增項目所致之
展延日數。……」等範本內容,認本件於可歸責於被告之
情形所致停工期間,原告得以原契約價金之2.5%,除以原
工期日數所得金額乘以展延日數計算,向被告請求停工期
間所支出之費用。本件兩造所訂契約約定之總價為79,790
,000元,而工期為450日,上開停工期間為168日,是原告
就停工部分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管理費為744,707元(
計算式:79,790,000元×2.5%÷450日×168日=744,707元
),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,尚屬無據。
四、基上,原告依兩造之承攬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4,84
1,861元(3,019,229元+1,077,925元+744,707元)。
五、再按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
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
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
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
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前項催告定有期限
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。」;「遲延之債務
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
延利息」;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
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」,民法第229條、第233條第
1項前段、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既有積欠原告前
述款項,經原告起訴請求給付,仍未清償,原告主張被告已
陷遲延給付,應屬可採。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之送
達翌日(即106年12月13日)起,負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之責
任,應屬有據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系爭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報酬給付
請求權
,請求被告給付4,841,86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
即106年12月13日)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惟原告逾此部分之
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,經核原
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,爰分別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
失所附麗,併駁回之。
八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與
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
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不
再一一論述,
附此敘明。
肆、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,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
390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素珍
附表A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體工程(不含景觀部分)土建超出契約數量部分明細表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項次 │項目及說明 │單位│單價 │已結算 │實作 │5%不計價 │建議應給付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金額 │數量 │金額 │數量 │金額 │數量 │金額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) │壹. 一.1.1 │平方│19 │5,086 │96,634 │5,566 │105,754 │254.30│4.832 │225.70 │4,288 │ │
│ │基地整平及清理 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) │壹. 一.1.4 │平方│115 │4,069 │467,935 │4,631.41 │532,612 │203.45│23,397 │358.96 │41,280 │ │
│ │鋼管鷹架及防護網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3) │壹. 一.1.5. │公尺│96 │1,224 │117,50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屬假設工程,應於招標時│
│ │鋼管鷹架安全中欄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評估在內,建議不另行計│
│ │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(4) │壹. 一.1.6 │座 │766 │9 │6,89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鷹架施工樓梯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5) │壹. 一.2.5 │平方│364 │16,442│5,984,888 │21,360.76 │7,775,317 │822.10│299,244 │4,096.66│1,491,184 │ │
│ │普通模板含組立 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6) │壹. 一.2.9 │立方│1,407 │188 │264,51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廁所內已另編列輕質混凝│
│ │140kgf/cm2預拌混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土。 │
│ │凝土含澆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7) │壹. 一.2.10 │立方│1,646 │3,730 │6,139,580 │4,191.66 │6,899,472 │186.50│306,979 │275.16 │452,913 │ │
│ │280kgf/cm2預拌混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凝土含澆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8) │壹. 一.2.17 │公尺│134 │332 │44,488 │377.75 │50,619 │16.60 │2,224 │29.15 │3,906 │ │
│ │壓沿砌1/2B磚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9) │壹. 一.3.1 │平方│249 │44 │10,956 │64.39 │16,033 │2.20 │548 │18.19 │4,529 │ │
│ │1:3水泥砂漿粉刷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)│壹. 一.3.14 │平方│359 │1,245 │446,955 │1,382 │496,138 │62.25 │22,348 │74.75 │26,835 │ │
│ │平頂1 :3 水泥砂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漿粉光刷防霉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一底二度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1)│壹. 一.3.18 │平方│694 │1,718 │1,192,292 │2,344 │1,626,736 │85.90 │59,615 │540.10 │374,829 │ │
│ │外牆貼射出小口磚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2)│壹. 一.3.19 │平方│766 │2,731 │2,091,946 │3,543 │2,713,938 │136.55│104,597 │675,45 │517,395 │ │
│ │抿石子工程 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3)│壹. 一.3.24 │平方│268 │234 │62,712 │291 │77,988 │11.70 │3,136 │45.30 │12,140 │ │
│ │陽台防水工程 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4)│壹. 一.3.27 │平方│488 │676 │329,888 │816 │398,208 │33.80 │16,494 │106.20 │51,826 │ │
│ │屋突平台防水工程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5)│壹. 一.3.28 │平方│77 │928 │71,456 │1,007.67 │77,591 │46.40 │3,573 │33.27 │2,562 │ │
│ │窗框四週及樓層縫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防水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6)│壹.一.5.18 │支 │1,149 │6 │6,894 │10 │11,490 │0.30 │345 │3.70 │4,251 │ │
│ │廁所大理石門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W=100C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7)│壹. 一.5.24 │平方│1,149 │16 │18,384 │22.28 │25,600 │0.80 │919 │5.48 │6,297 │ │
│ │電梯牆面鏡面 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SUS304不鏽鋼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T=1.5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8)│壹. 一.7.1 │公尺│1,760 │62 │109,120 │66.90 │117,744 │3.10 │5,456 │1.80 │3,168 │ │
│ │屋頂欄杆1 1/2"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@10c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計 │17,463,042 │20,925,240 │853,707 │2,997,403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(以下空白)
附表B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體工程(不含景觀部分)水電超出契約數量部分明細表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項次 │項目及說明 │單位│單價 │已結算 │實作 │5%不計價 │建議應給付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數量 │金額 │數量 │金額 │數量 │金額 │數量 │金額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) │壹. 二.1.24.3 │只 │97 │14 │1,358 │17 │1,649 │0.00 │0 │3 │291 │依實作數量 │
│ │NFB 1P-50AF-20AT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,IC≧10kA/110V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) │壹. 二.1.37.7 │公尺│11 │175 │1,925 │184 │2,024 │8.75 │96 │0.25 │3 │ │
│ │PVC導線管(20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P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3) │壹. 二.1.37.8 │公尺│10 │7,407 │74,070 │7,804 │78,040 │370.35│3,704 │26.65 │267 │ │
│ │PVC導線管(16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P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4) │壹.二.1.38.14 │公尺│24 │9,675 │232,200 │9,924 │238,176 │249,00│5,976 │0.00 │0 │未超出5% │
│ │PVC電線600V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4mm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5) │壹.二.1.38.15 │公尺│15 │1,905 │28,575 │2,532 │37,980 │95,25 │1,429 │531.75│7,976 │ │
│ │PVC電線600V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8.0mm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6) │壹.二.1.40.1鋁製│公尺│517 │320 │165,440 │334 │172,678 │14.00 │7,238 │0 │0 │未超出5% │
│ │密閉式線槽附蓋板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1.6m/m)(30W*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0Dcm)表面陽極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處理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7) │壹.二.2.1.1.1 │公尺│10 │1,120 │11,200 │1,548 │15,480 │56.00 │560 │372.00│3,720 │ │
│ │PVC(E)管3/4"*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8) │壹.二.2.1.2.1 │公尺│10 │3,520 │35,200 │3,975 │39,750 │176.00│1,760 │279.00│2,790 │ │
│ │數位電話電纜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0.5mm-4P-PE-PVC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9) │壹.二.2.1.3.5 │組 │87 │1 │87 │7 │609 │0.00 │0 │6 │522 │依實作數量 │
│ │複合式端子板10C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含支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)│壹.二.2.2.1.1 │公尺│10 │880 │8,800 │906 │9,060 │26.00 │260 │0.00 │0 │ │
│ │PVC(E)管3/4"*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1)│壹.二.2.2.2.2 │公尺│15 │2,000 │30,000 │2,168 │32,520 │100.00│1,500 │68.00 │1,020 │ │
│ │同軸電纜5C2V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2)│壹.二.2.3.1.1 │公尺│10 │1,160 │11,600 │1,311 │13,110 │58.00 │580 │93.00 │930 │ │
│ │PVC(E)管3/4"*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3)│壹.二.2.3.2.1 │公尺│13 │9,802 │127,426 │10,632│138,216 │490.10│6,371 │339.90│4,419 │ │
│ │CAT.6網路線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4)│壹.二.2.5.1.1 │公尺│10 │970 │9,700 │1,001 │10,010 │31.00 │310 │0 │0 │未超出5% │
│ │PVC(E)管1/2"*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5)│壹.二.2.5.2.1 │公尺│10 │1,920 │19,200 │1,989 │19,890 │69.00 │690 │0 │0 │未超出5% │
│ │耐熱喇叭線HR-1.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6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6)│壹.二.2.6.1 │公尺│10 │720 │7,200 │774 │7,740 │36.00 │360 │18.00 │180 │ │
│ │PVC(E)管3/4"*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7)│壹.二.3.1.8 │套 │16,079│1 │16,079 │2 │32,158 │0.00 │0 │1 │16,079│依實作數量 │
│ │二段式省水馬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水箱式)(附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全扶手)SCEH5538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A-ID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8)│壹.二.3.1.9 │套 │7,035 │21 │147,735 │22 │154,770 │0.00 │0 │1 │7,035 │依實作數量 │
│ │電沖型小便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掛壁式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U28B-AF437A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9)│壹.二.3.1.13 │只 │323 │91 │29,393 │100 │32,300 │0.00 │0 │9 │2,907 │依實作數量 │
│ │省水長柄龍頭1/2"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LF608F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0)│壹.二.3.1.21 │只 │193 │23 │4,439 │25 │4,825 │0.00 │0 │2 │386 │依實作數量 │
│ │球塞閥(鉋金銅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0K 3/4"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1)│壹.二.3.1.37 │公尺│16 │110 │1,760 │124 │1,984 │5.50 │88 │8.50 │136 │ │
│ │PVC給水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3/4"x3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2)│壹.二.3.1.38 │公尺│12 │322 │3,864 │324 │3,888 │2.00 │24 │0 │0 │未超出5% │
│ │PVC給水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/2"x3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3)│壹.二.3.2.10 │只 │191 │28 │5,348 │30 │5,730 │1.40 │267 │1 │115 │依實作數量 │
│ │水盤落水頭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"A-255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4)│壹.二.4.2.6 │公尺│12 │1,320 │15,840 │1,376 │16,512 │56.00 │672 │0 │0 │未超出5% │
│ │PVC(E)管1/2"*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5)│壹.二.4.2.9 │公尺│4 │2,640 │10,560 │2,697 │10,788 │57.00 │228 │0 │0 │未超出5% │
│ │一般電線IV 1.2mm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計 │998,999 │1,079,887 │32,113 │48,776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(以下空白)
附表C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體工程(不含景觀部分)土建契約未有工項部分明細表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項次 │項目及說明 │單位│原實作
求償 │建議應給付 │鑑定說明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單價 │數量 │金額 │單價 │數量 │金額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) │壹.一.8.1 │立方│130 │186.50│24,245 │ │ │ │屬假設工程,應於招標時│
│ │支撐排架 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評估在內,建議不另行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) │壹.一.8.2 │公尺│650 │17.00 │11,050 │ │ │ │屬假設工程,應於招標時│
│ │鐵皮斜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評估在內,建議不另行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3) │壹.一.8.3 │公尺│100 │593.60│59,360 │ │ │ │屬假設工程,應於招標時│
│ │防墜網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評估在內,建議不另行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4) │壹.一.8.4 │支 │350 │47.00 │16,450 │ │ │ │屬假設工程,應於招標時│
│ │延伸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評估在內,建議不另行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5) │壹.一.8.5 │平方│75 │266.80│20,010 │ │ │ │屬假設工程,應於招標時│
│ │帆布防塵網 │公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評估在內,建議不另行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6) │壹.一.8.6 │公尺│330 │307.10│101,343 │330 │307.10│101,343 │LINE X3-X15/Y0、 │
│ │結構體外緣止水墩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 X4-X16/Y3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 X1/Y2-Y6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 X0/Y7-Y13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 X4/Y3-Y13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 X4-X16/Y3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7) │壹.一.8.7 │式 │30,000│1.00 │30,000 │30,000│1.00 │30,000 │ │
│ │沉水式雨水泵安裝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及配管線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8) │壹.一.8.8 │式 │36,626│1.00 │36,626 │ │ │ │本工項於契約壹.一.4.13│
│ │電動推拉窗控制管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W6鋁窗285*70已編列搖窗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機、五金配件、工資,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議不另行計價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9) │壹.一.8.9 │工 │2,500 │6.00 │15,000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電動推拉窗預埋管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拆模組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)│壹.一.8.10 │式 │3,530 │1.00 │3,530 │ │ │ │本工項於契約壹.一.4.7 │
│ │鐵捲門控制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SD1不鏽鋼捲門400*(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20+50)單價分析內,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議不另行計價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1)│壹.一.8.11 │公尺│900 │14.52 │13,068 │900 │14.52 │13,068 │LINE X0/Y10-Y11、 │
│ │窗簾盒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 X1-X3/Y1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2)│壹.一.8.12 │式 │14,800│1.00 │14,800 │ │ │ │列入水電合約未有工項 │
│ │無障礙廁所及校長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室廁所設備變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合計 │345,482 │144,41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(以下空白)
附表D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體工程(不含景觀部分)水電契約未有工項部分明細表 │
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項次 │項目及說明 │單位│原實作求償 │建議應給付 │鑑定說明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單價 │數量 │金額 │單價 │數量│金額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電氣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1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3P 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) │壹. 二.1.10.11 │式 │1,531 │1 │1,531 │1,530 │1 │1,530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銅排& 零料& 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2) │壹. 二.1.10.12 │式 │1,800 │1 │1,800 │1,800 │1 │1,800 │ │
│ │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1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P8,2P6~2P9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3P2~3P7 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共11盤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3) │壹. 二.1.17.1.1 │只 │2,236 │3 │6,708 │2,236 │3 │6,708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新增CASE: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參考附件七 │
│ │粉體烤漆(依現場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求製作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4) │壹. 二.1.17.2.1 │只 │631 │3 │1,893 │631 │3 │1,893 │ │
│ │增加NFB 3P-50AF-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30AT,IC≧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5kA/ 220V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5) │壹. 二.1.17.3.1 │只 │561 │8 │4,488 │561 │8 │4,488 │ │
│ │增加NFB 2P-50AF-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0AT,IC≧15kA/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20V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6) │壹. 二.1.17.4.1 │只 │1,470 │5 │7,350 │1,470 │5 │7,350 │ │
│ │增加二線式RY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7) │壹. 二.1.17.5.1 │只 │2,131 │3 │6,393 │2,131 │3 │6,393 │ │
│ │增加二線式TR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8) │壹. 二.1.17.6.1 │只 │2,187 │3 │6,561 │2,187 │3 │6,561 │ │
│ │增加二線式TU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9) │壹. 二.1.17.7.1 │式 │1,118 │3 │3,354 │1,118 │3 │3,354 │ │
│ │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2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B1R 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) │壹. 二.1.20.4.1 │式 │328 │1 │328 │328 │1 │328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銅排&零料&工資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) │壹. 二.1.20.5 │式 │720 │1 │720 │720 │1 │720 │ │
│ │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2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R 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2) │壹. 二.1.21.4.1 │式 │687 │1 │687 │687 │1 │687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銅排& 零料&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3) │壹. 二.1.21.5 │式 │1,200 │1 │1,200 │1,200 │1 │1,200 │ │
│ │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2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3R 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4) │壹. 二.1.23.7 │式 │2,250 │1 │2,250 │2,250 │1 │2,250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銅排& 零料&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5) │壹. 二.1.23.8 │式 │1,800 │1 │1,800 │1,800 │1 │1,800 │ │
│ │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2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R1,1R,1R6,1R7,2R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PANEL (共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6) │壹. 二.1.24.5 │式 │693 │4 │2,772 │693 │4 │2,772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銅排& 零料&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7) │壹. 二.1.24.6 │式 │960 │4 │3,840 │960 │4 │3,840 │ │
│ │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2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R2 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8) │壹. 二.1.25.5 │式 │693 │1 │693 │693 │1 │693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銅排& 零料&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9) │壹. 二.1.25.6 │式 │960 │1 │960 │960 │1 │960 │ │
│ │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2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R3,1R4 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0) │壹. 二.1.27.5 │式 │325 │2 │650 │325 │2 │650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銅排& 零料&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21) │壹. 二.1.27.6 │式 │960 │2 │1,920 │960 │2 │1,920 │ │
│ │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2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R5,2R5 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2) │壹. 二.1.28.5 │式 │222 │1 │222 │222 │1 │222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銅排& 零料&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資(2R5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23) │壹. 二.1.28.6 │式 │960 │1 │960 │960 │1 │960 │ │
│ │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2R5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3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R4 PANEL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4) │壹.二.1.30.5 │式 │436 │1 │436 │436 │1 │436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銅排& 零料& 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25) │壹. 二.1.30.6 │式 │960 │1 │960 │960 │1 │960 │ │
│ │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3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照明燈具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6) │壹. 二.1.36.13.1 │式 │5,096 │1 │5,096 │5,096 │1 │5,096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其他配件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27) │壹. 二.1.36.14.1 │式 │32,116 │1 │32,116 │30,000 │1 │30,000 │ │
│ │增加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3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配管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28) │壹. 二.1.37.13.1 │式 │2,402 │1 │2,402 │2,402 │1 │2,402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 增加配管另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29) │壹. 二.1.37.14.1 │式 │776 │1 │776 │776 │1 │776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五金固定另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30) │壹. 二.1.37.17.1 │式 │8,410 │1 │8,410 │7,700 │1 │7,700 │ │
│ │增加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3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配線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31) │壹. 二.1.38.20.1 │式 │3,208 │1 │3,208 │3,208 │1 │3,208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配線另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32) │壹. 二.1.38.21.1 │式 │12,122 │1 │12,122 │11,550 │1 │11,550 │ │
│ │增加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1.4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鋁製電纜線槽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33) │壹. 二.1.40.2.1 │式 │4,666 │1 │4,666 │4,665 │1 │4,665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另件(彎頭, 三通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連接片, 固定片,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鏽鋼碼車螺絲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34) │壹. 二.1.40.3.1 │式 │4,666 │1 │4,666 │1,110 │1 │1,110 │ │
│ │增加鍍鋅吊架及五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金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35) │壹. 二.1.40.4.1 │式 │2,000 │1 │2,000 │2,000 │1 │2,000 │ │
│ │增加打鑿修補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36) │壹. 二.1.40.5.1 │式 │12,920 │1 │12,920 │12,600 │1 │12,600 │ │
│ │增加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壹.二.1.4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其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37) │壹. 二.1.42.2.1 │式 │4,266 │1 │4,266 │4,266 │1 │4,266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其他配件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38) │壹. 二.1.42.3.1 │式 │2,154 │1 │2,154 │2,154 │1 │2,154 │ │
│ │增加運什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1.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電信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39) │壹. 二.2.1.1.4.1 │式 │476 │1 │476 │476 │1 │476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管線出線盒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40) │壹. 二.2.1.1.5.1 │式 │1,142 │1 │1,142 │1,115 │1 │1,115 │ 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41) │壹. 二.2.1.1.6.1 │式 │3,808 │1 │3,808 │3,850 │1 │3,85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2.1.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42) │壹. 二.2.1.2.7.1 │式 │4,252 │1 │4,252 │4,252 │1 │4,252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43) │壹. 二.2.1.2.8.1 │式 │14,174 │1 │14,174 │13,850 │1 │13,85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2.1.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44) │壹. 二.2.1.3.16.1 │式 │200 │1 │200 │200 │1 │200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45) │壹. 二.2.1.2.17.1 │式 │500 │1 │500 │500 │1 │50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2.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電視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2.2.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配管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46) │壹. 二.2.2.1.3.1 │式 │217 │1 │217 │196 │1 │196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管線出線盒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47) │壹.二.2.2.1.4.1 │式 │242 │1 │242 │238 │1 │238 │ 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48) │壹. 二.2.2.1.5.1 │式 │966 │1 │966 │950 │1 │95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2.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配線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49) │壹.二.2.2.2.3.1 │式 │908 │1 │908 │904 │1 │904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50) │壹. 二.2.2.2.4.1 │式 │5,050 │1 │5,050 │5,000 │1 │5,00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 二.2.2.3 │式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51) │壹.二.2.2.3.5.1 │式 │120 │1 │120 │120 │1 │120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52) │壹. 二.2.2.3.6.1 │式 │600 │1 │600 │500 │1 │50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3.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配管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53) │壹.二.2.3.1.4.1 │式 │430 │1 │430 │417 │1 │417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管線出線盒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54) │壹.二.2.3.1.5.1 │式 │718 │1 │718 │710 │1 │710 │ 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55) │壹.二.2.3.1.6.1 │式 │2,394 │1 │2,394 │2,310 │1 │2,31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3.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配線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56) │壹. 二.2.3.2.3.1 │式 │3,686 │1 │3,686 │3,686 │1 │3,686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57) │壹.二.2.3.2.4.1 │式 │15,484 │1 │15,484 │15,100 │1 │15,10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3.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58) │壹.二.2.3.3.16.1 │式 │264 │1 │264 │264 │1 │264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59) │壹.二.2.3.3.17.1 │式 │492 │1 │492 │492 │1 │492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緊急/ 業務廣播系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5.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配管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60) │壹.二.2.5.1.3.1 │式 │346 │1 │346 │326 │1 │326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管線出線盒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61) │壹.二.2.5.1.4.1 │式 │208 │1 │208 │210 │1 │210 │ 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62) │壹.二.2.5.1.5.1 │式 │1,580 │1 │1,580 │1,540 │1 │1,54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5.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2配線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63) │壹.二.2.5.2.2.1 │式 │310 │1 │310 │306 │1 │306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64) │壹.二.2.5.2.3.1 │式 │1,036 │1 │1,036 │1,000 │1 │1,00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線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5.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65) │壹.二.2.5.3.6.1 │式 │60 │1 │60 │60 │1 │60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66) │壹.二.2.5.3.7.1 │式 │600 │1 │600 │600 │1 │60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67) │壹.二.2.5.3.8.1 │式 │500 │1 │500 │ │ │ │本項結算已計價 │
│ │增加連接既設校園廣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播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68) │壹.二.2.5.3.8.1 │式 │500 │1 │500 │ │ │ │本項結算已計價 │
│ │增加系統軟體設定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測試費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教室視聽教學系統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69) │壹.二.2.6.2.1 │式 │506 │1 │506 │473 │1 │473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管線出線盒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70) │壹.二.2.6.3.1 │式 │420 │1 │420 │415 │1 │415 │ 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及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71) │壹.二.2.6.4.1 │式 │1,800 │1 │1,800 │1,790 │1 │1,790 │ │
│ │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2.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鋁製線槽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72) │壹.二.2.8.2.1 │式 │2,261 │1 │2,261 │2,253 │1 │2,253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另件(彎頭, 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通連接片,固定片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不鏽鋼馬車螺絲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73) │壹.二.2.8.3.1 │式 │2,261 │1 │2,261 │2,261 │1 │2,261 │ │
│ │增加鍍鋅吊架及五金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另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74) │壹.二.2.8.4.1 │式 │1,000 │1 │1,000 │1,000 │1 │1,000 │ │
│ │增加打鑿修補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75) │壹.二.2.8.5.1 │式 │4,500 │1 │4,500 │4,425 │1 │4,425 │ │
│ │增加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3.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給排水設備及配管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76) │壹.二.3.1.11.1 │只 │3,375 │1 │3,375 │ │ │ │本項合約標示型號檯面現│
│ │增加人造大理石面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場空間無法安裝,變更尺│
│ │檯面L=75CM含支架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寸(位置2F校長室圖說 │
│ │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LINE X1.Y10-Y11 )應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專業判斷可維預防,不宜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行計價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77) │壹.二.3.1.12.1 │套 │3,400 │2 │6,800 │3,400 │2 │6,800 │1.無障礙廁所缺列項目(│
│ │增加安全扶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位置3F圖說LINE X2.Y2│
│ │(HF6141A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)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2.此項目為材料廠商報價│
│(78) │壹.二.3.1.12.2 │只 │4,720 │1 │4,720 │4,720 │1 │4,720 │ (電光牌) │
│ │增加淋浴椅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│
│ │(BA8003N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單價詳附件十四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79) │ 壹.二.3.1.12.3 │只 │2,480 │1 │2,480 │2,480 │1 │2,480 │ │
│ │增加淋浴椅專用T 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扶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80) │壹.二.3.1.12.4 │只 │3,920 │1 │3,920 │3,920 │1 │3,920 │ │
│ │增加淋浴椅用折疊式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安全扶手(HF6157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81) │壹.二.3.1.12.5 │台 │4,420 │2 │8,840 │4,420 │2 │8,840 │ │
│ │增加瞬熱型電熱水器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EH7555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82) │壹.二.3.1.44.1 │式 │2,713 │1 │2,713 │2,713 │1 │2,713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加配管另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83) │壹.二.3.1.45.1 │式 │730 │1 │730 │730 │1 │730 │ │
│ │增加管路吊架及固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84) │壹.二.3.1.46.1 │式 │575 │1 │575 │565 │1 │565 │ │
│ │增加五金另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85) │壹.二.3.1.47.1 │式 │395 │1 │395 │395 │1 │395 │ │
│ │增加運什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86) │壹.二.3.1.48.1 │式 │12,578 │1 │12,578 │11,550 │1 │11,550 │ │
│ │增加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3.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給排水設備及管路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87) │壹.二.3.2.30.1 │式 │150,512 │1 │150,512 │150,512 │1 │150,512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配管接合另件費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88) │壹.二.3.2.31.1 │式 │40,779 │1 │40,779 │40,779 │1 │40,779 │ │
│ │新增管路吊架及固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費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89) │壹.二.3.2.32.1 │式 │11,387 │1 │11,387 │11,387 │1 │11,387 │ │
│ │新增五金另件費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90) │壹.二.3.2.33.1 │式 │2,000 │1 │2,000 │2,000 │1 │2,000 │ │
│ │新增運什費費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91) │壹.二.3.2.34.1 │式 │271,856 │1 │271,856 │271,488 │1 │271,488 │ │
│ │新增工資費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消防設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92) │壹.二.4.1.21 │式 │377 │1 │377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雜項五金及消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93) │壹.二.4.1.22 │式 │377 │1 │377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什費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94) │壹.二.4.1.23 │式 │2,009 │1 │2,009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4.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火災警報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95) │壹.二.4.2.7.1 │式 │811 │1 │811 │810 │1 │810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新增配管另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96) │壹.二.4.2.10.1 │式 │244 │1 │244 │244 │1 │244 │ │
│ │新增配管另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97) │壹.二.4.2.11.1 │式 │1,000 │1 │1,000 │1,000 │1 │1,000 │ │
│ │新增管線及設備預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套管及鑿修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98) │壹.二.4.2.12.1 │式 │500 │1 │500 │450 │1 │450 │ │
│ │新增系統調整及測試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99) │壹.二.4.2.13 │式 │500 │1 │500 │510 │1 │510 │ │
│ │新增雜項五金及消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00) │壹.二.4.2.14 │式 │500 │1 │500 │500 │1 │500 │ │
│ │新增運什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01) │壹.二.4.2.15 │式 │6,748 │1 │6,748 │6,750 │1 │6,750 │ │
│ │新增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4.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標示/避難設備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2) │壹.二.4.3.8.1 │式 │85 │1 │85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配管另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3) │壹.二.4.3.10.1 │式 │200 │1 │200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配管另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4) │壹.二.4.3.11.1 │式 │500 │1 │500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管線及設備預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套管及鑿修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5) │壹.二.4.3.12.1 │式 │500 │1 │500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系統調整及測試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6) │壹.二.4.3.13.1 │式 │200 │1 │200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雜項五金及消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7) │壹.二.4.3.14.1 │式 │500 │1 │500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運什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8) │壹.二.4.2.15.1 │式 │2,000 │1 │2,000 │ │ │ │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│
│ │新增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4.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6 南北向配合結構體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地下一樓預留出線口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09) │壹.二.4.7.6.1 │處 │750 │1 │750 │750 │1 │750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增設璧式電信插座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0) │壹.二.4.7.6.2 │處 │750 │1 │750 │750 │1 │750 │ │
│ │增設璧式電信插座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1) │壹.二.4.7.6.3 │處 │750 │1 │750 │750 │1 │750 │ │
│ │增設璧式電信插座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2) │壹.二.4.7.6.4 │處 │750 │9 │6,750 │750 │9 │6,750 │ │
│ │增設璧式電信插座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3) │壹.二.4.7.7.1 │處 │720 │19 │13,680 │720 │19 │13,680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地板電源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座出線口(不含預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盒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4) │壹.二.4.7.7.2 │處 │750 │3 │2,250 │750 │3 │2,250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璧式電源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座出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5) │壹.二.4.7.7.3 │處 │720 │19 │13,680 │720 │19 │13,680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地板電信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座作出線口(不含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埋盒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6) │壹.二.4.7.7.4 │處 │750 │2 │1,500 │750 │2 │1,500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璧式電信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座出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7) │壹.二.4.7.7.5 │處 │720 │19 │13,680 │720 │19 │13,680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地板網路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座作出線口(不含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埋盒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18) │壹.二.4.7.7.6 │處 │750 │3 │2,250 │750 │3 │2,250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璧式網路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座出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4.7.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東西向配合結構體一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樓教室預留出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19) │壹.二.4.7.8.1 │處 │720 │44 │31,680 │720 │44 │31,680 │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;單│
│ │教室增設地板電源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價詳附件十三 │
│ │座出線口(不含預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盒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20) │壹.二.4.7.8.2 │處 │720 │44 │31,680 │720 │44 │31,680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地板電信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座出線口(不含預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盒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21) │壹.二.4.7.8.3 │處 │720 │44 │31,680 │720 │44 │31,680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地板網路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座作出線口(不含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埋盒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22) │壹.二.4.7.9 │處 │750 │10 │7,500 │750 │10 │7,500 │ │
│ │東西向配合結構一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預留電視用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電源出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23) │壹.二.4.7.10 │處 │750 │2 │1,500 │750 │2 │1,500 │ │
│ │東西向配合結構一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教室增設預留冷氣電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源出線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(124) │壹.二.4.7.11 │處 │750 │4 │3,000 │750 │4 │3,000 │ │
│ │東西向配合結構一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教室電視出線口移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4.7.1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電信增設地板插座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RC打鑿預埋盒安裝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63只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25) │壹.二.4.7.12.1 │式 │4,000 │1 │4,000 │4,000 │1 │4,000 │1.結構體完成後,變更追│
│ │另料及五金. 工具.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地板插座 │
│ │消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共更新63處每處63.5元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26) │壹.二.4.7.12.2 │式 │31,500 │1 │31,500 │31,500 │1 │31,500 │1.結構體完成後,變更追│
│ │打鑿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地板插座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共更新63處每處500 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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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127) │壹.二.4.7.12.3 │式 │15,000 │1 │15,000 │15,000 │1 │15,000 │1.結構體完成後,變更追│
│ │設備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地板插座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共更新63處每處23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4.7.1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資訊增設地板插座RC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打鑿預埋盒安裝(63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只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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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128) │壹.二.4.7.13.1 │式 │4,000 │1 │4,000 │4,000 │1 │4,000 │1.結構體完成後,變更追│
│ │另料及五金.工具.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地板插座 │
│ │消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共更新63處每處63.5元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29) │壹.二.4.7.13.2 │式 │31,500 │1 │31,500 │31,500 │1 │31,500 │1.結構體完成後,變更追│
│ │打鑿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地板插座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共更新63處每處500 元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30) │壹.二.4.7.13.3 │式 │15,000 │1 │15,000 │15,000 │1 │15,000 │1.結構體完成後,變更追│
│ │設備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地板插座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共更新63處每處238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壹.二.4.7.1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電源增設地板插座RC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打鑿預埋盒安裝(63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只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31) │壹.二.4.7.14.1 │式 │4,000 │1 │4,000 │4,000 │1 │4,000 │1.結構體完成後,變更追│
│ │另料及五金.工具.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地板插座 │
│ │消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共更新63處每處63.5元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32) │壹.二.4.7.14.2 │式 │31,500 │1 │31,500 │31,500 │1 │31,500 │1.結構體完成後,變更追│
│ │打鑿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地板插座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共更新63處每處500 元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133) │壹.二.4.7.14.3 │式 │15,000 │1 │15,000 │15,000 │1 │15,000 │1.結構體完成後,變更追│
│ │設備安裝工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加地板插座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共更新63處每處238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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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合計 │1,084,580 │1,063,514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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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下空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