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建字第153號
上 訴 人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1147萬3840元【即本訴部分1120萬9175元加上反訴部分26萬4665元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萬9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