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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鑫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 信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 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,814,142元,應徵上訴裁判 費464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昀儒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