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禾鑫高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維政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
信
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
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上訴
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,814,142元,應徵上訴裁判
費464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
法 官 吳昀儒
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