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號
原 告 全澧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君岳
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
律師
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
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
訴訟代理人 陳勃淳
李易璋
林國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50
分,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