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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  告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明智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      莊婷聿律師 複代理人  洪翰中律師 被   告 逢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政義 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      廖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 12月24日下午3 時1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原告 並應於108 年12月10日前就被告於108 年10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 報狀附表之單價欄具狀表示意見,繕本逕送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