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
原 告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饒明智
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
律師
莊婷聿律師
複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
被 告 逢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政義 同
上
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
廖顯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
12月24日下午3 時10分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原告
並應於108 年12月10日前就被告於108 年10月24日提出之民事
陳
報狀附表之單價欄具狀表示意見,
繕本逕送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