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
上 訴 人 英泰石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饒明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98,047 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124,755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