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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  告 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 訴訟代理人 張同輝 訴訟代理人 吳家瑋 被   告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訴訟代理人 饒啟裕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言詞辯論終結後,被告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具狀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;原告於108年11月 19 日亦以電話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,為維護兩造權益, 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協商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