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
原 告 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碧珍
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
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
訴訟代理人 張同輝
訴訟代理人 吳家瑋
被 告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
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
訴訟代理人 饒啟裕
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(
兩造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被告於民國108
年11月14日具狀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;原告於108年11月
19 日亦以電話表示同意本院所提協議內容,為維護兩造權益,
爰予
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協商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