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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直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楊春吉 被 上訴人  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廖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1,846,94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972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8,972 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