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4號
上 訴 人 直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春吉
被
上訴人 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木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
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1,846,94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8,972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8,972
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