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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3萬7 3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7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