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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反訴原告  乾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玲 被 上訴人 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 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發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。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本 院106年度建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48,05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,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