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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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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盛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69萬761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1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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