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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柳元昌
訴訟代理人
許桂挺
律師
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
被 告
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芳洲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上列
當事人
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
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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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