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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  告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元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 黃士哲律師 被   告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      楊淳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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