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旭彤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被 上訴人 東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憲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  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核   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99,19   4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49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  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 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,補正上訴狀,表明:  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 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燕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