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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追加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 張正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6年度 建字第63號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87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2,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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