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3號
上 訴 人 張正學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6年度
建字第63號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87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
幣12,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