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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追加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正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叔崢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駿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威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勝成 當事人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三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 6年12月21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 此項裁定於106年12月2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 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 在卷可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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