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  告 吳宜倫 訴訟代理人 廖偉富       廖英傑       李仁豪律師 被   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哲 被   告 連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戰玉山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 鄭志誠律師       謝享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所為之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「主文」欄第一項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 告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」;第三項關 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 被告連帶負擔」。 二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「事實及理由」欄之肆、本院之判斷, 第八點據上論結關於「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85條第2 項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65號損害損償事件,依原告請求被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連友營造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損害 ,所為部分勝訴判決,已於判決理由欄內詳載准予「原告請 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回復原狀之工程性損害修復費用107 萬 3061元、系爭建物扶正施工費用334 萬2097元,及系爭房地 之交易價值減損金額144 萬7989元,合計586 萬31 47 元, 及自106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」等情之理由,上揭如主文所示之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關於主文第一項、第三項,及據上論結之法條依據等記載 ,係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