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5號
上 訴 人
即原 告 吳宜倫
訴訟
代理人 廖偉富
廖英傑
李仁豪
律師
被
上訴人
被 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英哲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連友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戰玉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
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
謝享穎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
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為「原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命被上訴人負擔
訴訟費用
之判決均廢棄;
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各
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
幣(下同)691萬2011元,及均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第一項廢棄部分,第一
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;願供
擔保,請准
宣告免為假
執行」,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為691萬2011元,應徵上訴裁判
費10萬42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