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6號
上 訴 人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鐘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6
年度建字第66號)提起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
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599,57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54,9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王金洲
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