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6 年度建字第66號)提起上訴。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599,57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,9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金洲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