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6號
上 訴 人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鐘
被
上訴人 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任玉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
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6年度建字第66號)提起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
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
加徵
裁判費10分之5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經查: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,960元,並
諭知如
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此項裁定於107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
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
可稽。
三、
詎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
份在卷
可證,則上訴人之上訴即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結論: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王金洲
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