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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修補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修補費用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348,785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1,5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