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
上 訴 人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榕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修補費用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348,785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1,5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