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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晴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 字第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314萬149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2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