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王晴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
字第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314萬149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4萬8277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