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7號
原 告 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翠卿
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
律師
複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
謝雪嬌
被 告 如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家琦
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
複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
羅宗賢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9月9日下午4 時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同年8 月
19日下午4 時宣判,
惟因無法如期宣判,為免
再開辯論所生
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
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
件
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