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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  告 一鼎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翠卿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複代理人  王銘助律師       謝雪嬌 被   告 如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琦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複代理人  林威成律師      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9月9日下午4 時。 理 由 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同年8 月 19日下午4 時宣判,因無法如期宣判,為免再開辯論所生 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 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