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享珅
諺茂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萬工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白淑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
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1 萬764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7,042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才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