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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      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白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1 萬76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,04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才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