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號
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英鳳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
訴。查上訴人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00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0000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
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