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 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