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2號
原 告 塗耐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鳳琴
被 告 辰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芳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,未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754
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3 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茲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
可憑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
應予駁回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