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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82號 原   告 塗耐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鳳琴 被   告 辰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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,未繳納 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754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3 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茲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憑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 應予駁回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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