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彥博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
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翔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,因本院10
6年度建字第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,485,159元、252,000元,
應分別徵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
裁判費539,268
元、上訴人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2,760元未
據上訴人二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