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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翔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,因本院10 6年度建字第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,485,159元、252,000元, 應分別徵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539,268 元、上訴人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2,760元未 據上訴人二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