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
上 訴 人 梁興永
被
上訴人 程康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程智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8日本
院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6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
並請求就免為
假執行部分,先為辯論及
裁判,本院於106年6月23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之給付,如上訴人以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
伍佰伍拾伍元為被上訴人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第二審法院應依
聲請,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,先為辯論及
裁判;又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,宣告
被告預供擔保,或將
請求
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,民事訴訟法第455條、第392
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此等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63條規定,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
準用之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,並
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,此有原審判決書在卷
可稽。依
上開規定,上訴人亦得聲
請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,從而,上訴人聲請預供擔保,免
為假執行部分,尚無不合,
爰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人就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上訴為有理由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55條、第463條、
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貞
法 官 劉國賓
法 官 李慧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玉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