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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梁興永 被上訴人  程康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程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8日本 院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65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 並請求就免為假執行部分,先為辯論及裁判,本院於106年6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之給付,如上訴人以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 伍佰伍拾伍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理 由 一、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,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,先為辯論及 裁判;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,宣告被告預供擔保,或將 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,民事訴訟法第455條、第39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此等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、第463條規定,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,並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,此有原審判決書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上訴人亦得聲 請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,從而,上訴人聲請預供擔保,免 為假執行部分,尚無不合,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人就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上訴為有理由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55條、第463條、 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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