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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  告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 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(T.S. Lines Co.,Ltd.)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 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(T.S. Lines Ltd.)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      楊思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主張,原告經訴外人鴻勝國際 行銷有限公司(下稱鴻勝公司)委託承運貨物,原告再委由 被告負責實際運送,然被告於運送途中未盡必要之注意業務 ,致該貨物於運送途中發生滅失。經該貨物之保險人明台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明台公司)依保險契約理賠貨主 即鴻勝公司,取得保險代位權及受讓鴻勝公司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,並以原告有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情,於另案中向 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。因原告為承攬運送業者,非貨物所 有權人,其損害之可能,係來自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,在未 確定其負擔前,原告無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;則原告是否對 明台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為由,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