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4號
原 告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兆麟
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
律師
被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(T.S. Lines Co.,Ltd.)
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
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(T.S. Lines Ltd.)
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
上被告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
楊思莉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原告於
本件民事訴訟主張,原告經訴外人鴻勝國際
行銷有限公司(下稱鴻勝公司)委託承運貨物,原告再委由
被告負責實際運送,然被告於運送途中未盡必要之注意業務
,致該貨物於運送途中發生滅失。經該貨物之保險人明台產
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明台公司)依保險契約理賠貨主
即鴻勝公司,取得保險代位權及受讓鴻勝公司之
損害賠償請
求權,並以原告有
債務不履行及
侵權行為之情,於另案中向
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。因原告為
承攬運送業者,
非貨物
所
有權人,其損害之可能,係來自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,在未
確定其負擔前,原告無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;則原告是否對
明台公司負
損害賠償責任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
為由,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