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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補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06號 聲請人( 即債務人)  林雅琪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 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項亦有 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 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~g2;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一、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│ │ 書─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(藍色紙張)│ │ 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紅色紙張)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、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,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,且未有│ │ 租金繳納紀錄,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│ │ 納證明,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、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?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、提出所任職「凱能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中山醫學大學店」之│ │ 最近五個月薪資明細表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五、聲請人有應受扶養權利人者,應補正: │ │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林美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│ │ 略)。 │ │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,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│ │ 、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。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,仍應以│ │ 書面說明。 │ │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│ │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六、提出聲請人「本人」、「受扶養親屬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│ │ 最近二年(自104年11月起迄今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融 │ │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,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│ │ 出)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七、聲請人曾擔任負責人之「頭毛店」、「朵雅美髮沙龍」,│ │ 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無營業?若期間有│ │ 營業事實,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營利事業│ │ 所得稅申報書、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│ │ 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。如無證明文件,仍應說明營│ │ 業及收入情形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八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,400元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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