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06號
聲請人(
即
債務人) 林雅琪
代 理 人 梁徽志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
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
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
清算程式之
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
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
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項亦有
明定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
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佩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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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一、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│
│ 書─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
債權人清冊(藍色紙張)│
│ 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紅色紙張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、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,
惟未檢附房屋
租賃契約書,且未有│
│ 租金繳納紀錄,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│
│ 納證明,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、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?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、提出所任職「凱能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中山醫學大學店」之│
│ 最近五個月薪資明細表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、聲請人有應受
扶養權利人者,應補正: │
│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林美足之最新全戶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│
│ 略)。 │
│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,應補正有扶養
請求權及
扶養義務之證明│
│ 、實際支出
扶養費之證明。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,仍應以│
│ 書面說明。 │
│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│
│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六、提出聲請人「本人」、「受扶養親屬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│
│ 最近二年(自104年11月起
迄今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融 │
│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,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│
│ 出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七、聲請人曾擔任負責人之「頭毛店」、「朵雅美髮沙龍」,│
│ 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無營業?若期間有│
│ 營業事實,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之營利事業│
│ 所得稅申報書、營業人
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│
│ 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。如無證明文件,仍應說明營│
│ 業及收入情形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八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,400元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