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63號
聲 請 人 周夫雄
相 對 人 周欣潔
上列
當事人間許可
監護人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
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,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
5 年度監宣第219 號裁定為受
監護宣告之人,並由聲請人擔
任其監護人,指定相對人之胞弟周川智為
會同開具財產清冊
之人,業已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。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
示不動產欲參與瓏山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都市更新重建案
,需依約將產權辦理自益信託登記,移轉予
第三人聯邦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籌管理,為相對人之利益,將老舊房屋
透過都市更新取得新屋,增益其使用及價值。
爰依
民法第11
13條
準用第1101條第1 、2 項規定,聲請就相對人所有如附
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許聲請人處分等語。
二、
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
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
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監護人為下列行為,非經法院許可
,不生效力:(一)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
處分不動產。(二
)代理受監護人,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、供他
人使用或終止租賃。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。
但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
定期存單、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
本票,不在此限,
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。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,準用於成年
人之監護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
105 年度監宣第219 號民事裁定
暨確定證明書、
戶籍謄本、
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不動產信託契
約書、都市更新暨
合建契約書(周欣潔)、財產清冊
陳報狀
、財產清冊
切結書、親屬團體會議-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
、親屬系統表為證,另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周川智亦出具
同意書,同意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此
有同意書在卷
可憑。據上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確有依憑,
堪信為真實。本院審酌上情,認聲請人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
所示不動產參與瓏山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都市更新重建案
,將老舊房屋透過都市更新取得新屋,增益其使用及價值,
符合相對人之利益,
本件聲請
核與法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林素珍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種類 │不動產標示 │面積(平方公尺)│
應有部分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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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土地 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三小段50│137 │3 分之1 │
│ │ │地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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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建物 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三小段31│總面積:152.96 │3 分之1 │
│ │ │213建號 │層次面積: │ │
│ │ │(門牌號碼:臺北市北投區自│ 一層:76.48 │ │
│ │ │強街120巷15弄8號) │ 二層:76.48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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