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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翰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意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54,633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,4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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