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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軒 上 訴 人 卓長胤       蘇芳玉 被 上 訴人 簡黃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106年3 月28日所為第1審簡易判決(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)提起上訴,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依序給付上訴人鑫禾不銹鋼有限公 司、卓長胤、蘇芳玉新臺幣(下同)10萬2646元、7300元、5萬8 600元,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8546元(000000元+7300 元+58600元=168546元),應徵收第2審裁判費2655元。上訴人 僅繳納第2審裁判費2160元,不足4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第1項但書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,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,如未依限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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