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簡上字第464號
上 訴 人 吳明洲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(下稱另案訴訟)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
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,經於民國108年8月5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因
上訴人具狀陳報另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,提出該案判決節本為證,
堪信為真實,本件訴訟即應續行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
法 官 林宗成
法 官 林婉昀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照
他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