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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界址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6年度簡上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 張崇濤        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崇浴 上 訴 人  張崇藩        張淑華 被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 林顯傾 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,應同 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,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 抗告者,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。未表明上訴或抗告 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36 條之4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於民國107年9月7日收受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 後,於107年9月27日提起上訴,未表明上訴理由,揆以 前開規定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 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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