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80號
上 訴 人 張崇濤
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張崇浴
上 訴 人 張崇藩
張淑華
被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
法定代理人 林顯傾
列
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
二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
抗告者,應同
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,其於
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
抗告者,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。未表明上訴或抗告
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36
條之4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於民國107年9月7日收受本院第二審判決
正本
後,於107年9月27日提起上訴,
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,揆以
前開規定,
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
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
法 官 蔡嘉裕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