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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  告 順菖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順利 被   告 寅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篤育 被   告 翔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明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,   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220,940 元,應繳    裁判費13,17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 元外,    尚應補繳12,177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 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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