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號
原 告 順菖輪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順利
被 告 寅翔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篤育
被 告 翔育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明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二人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220,940 元,應繳
裁判費13,17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 元外,
尚應補繳12,177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 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