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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  告 彭淑苑即黃健治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台達電子工業股份   有限公司、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、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蓋德科   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李沛穎、翁毓潔   、古振暉、葉晨暘、薛巧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  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萬1,333   元均分為50份,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7 份及法定遲延利息,  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3,783 元(起訴   時即106 年6 月2 日臺灣銀行美金匯率為30.287,美金171,   333元÷50×30.287=新臺幣103,78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  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1,110元。 二、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  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 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,依前揭規定,暫免徵  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55 元,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 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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