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9號
原 告 亞傳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孟傳
被 告 吳明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起訴狀聲明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
12,994,5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采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