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號
原 告 舜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增雄
代 理 人 邱基祥
律師
被 告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新興營造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3313 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1,250 元,應繳
裁判
費6,0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5,56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 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