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6號
原 告 張智富
訴訟
代理人 許舒凱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
及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
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
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,而原告起訴請求
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1,078,296 元,其中工資部分為
預告工資45,200元、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20,533 元,
非工資部分
為職災補償248,301 元、
資遣費262,160 元、退休金158,022 元
、失業給付金244,080 元,則非工資部分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,工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770 元,依
上開規定暫
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,其數額為885 元,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1,692元,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885 元後,
本件原告應繳
納裁判費10,8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