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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  告 劉秀月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福麟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。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,其調解程序之費用,應作為訴訟 費用之一部。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 告曾聲請調解,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,該調解不成立 ,有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。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7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,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 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,尚欠新臺幣84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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