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7號
原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盟訓
被 告 潤達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6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