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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 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 被   告 潤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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