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6號
原 告 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成田
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發展研究院間請求返還
履約保證金
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
100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99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明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