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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保證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  告 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成田 訴訟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發展研究院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 99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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