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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  告 王昱凱 法定代理人 彭子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紀發、溍翔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 新台幣(下同)27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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