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79號
原 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惠鵑
上列原告與
被告鴻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1,144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