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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  告 廣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 6,62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,910元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卉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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