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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 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被  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 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 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  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   告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克和 被  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 被   告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鳳 被   告 陳娜慧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)。查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5022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分配表之次序15,關於原告之債權受償種類應更正為「 優先」,且受償次序應更正為「第7順位」,受償金額應更正為 「新台幣(下同)2,877萬4,620元」,即增加受分配金額為1,28 4萬1,028元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284萬1 ,0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詩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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